中意阳光相伴定期寿险
详细条款
中意阳光相伴定期寿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中意阳光相伴定期寿险"的保险合同。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合同生效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生效日载于保险单上。我们自生效日24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依据生效日进行计算。
1.3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本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18周岁至49周岁。
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法定身份证明。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不承担保险责任。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部分和累计自动增加保险金额部分之和。
2.3保险金额自动增加
本合同初始保险金额等于其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每次续保时,其保险金额也自动增加,增加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的6%,但以增加5次为限。
各年度续保保险费将根据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保险金额的自动增加不影响本合同的续保保险费的计算。
2.4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5年期、10年期、20年期。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5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5.1非意外身故保障若被保险人因非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我们将按如下方式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签发日起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以时间较迟者为准)180天内(含180天)身故,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10%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签发日起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以时间较迟者为准)180天后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2.5.2意外身故保障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身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200%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只承担以上二项责任的其中一项。
2.6责任免除
2.6.1非意外身故保障责任免除由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自保险单签发日或最后一次合同复效日起(以较迟者为准)两年内自杀;
(2)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被保险人自残;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醉酒、斗殴,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被保险人未经医生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或处方药品;
(5)被保险人自保险单签发日或最后一次合同复效日起(以较迟者为准)七年内因患有艾滋病导致死亡;
(6)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或被被保险人参与军事行动。
由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6.2意外身故保障责任免除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导致的意外;
(2)医疗事故;
(3)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4)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5)被保险人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的运动,或被保险人进行赛马或练习赛马、马术表演或练习、马球、车辆表演或竞赛、练习车辆表演或竞赛、赛艇、滑板表演或竞赛、滑水、跳水、戴水肺潜水、滑雪表演或竞赛、跳高滑雪、大雪撬、雪橇、滑冰表演或竞赛、冰球、攀岩、攀登海拔三千五百米以上独立山峰、蹦极跳、跳伞、拳击、摔跤、洞穴或极地或火山或冰川探险和考察、或被保险人参与可获得固定报酬的运动;
(6)被保险人的职业为刑事或治安警察,武装警察;军事设施、装备、武器、弹药的研究、试验、管理、维护、操作人员;矿物勘探及开采人员,采石工人;火药或爆竹制造及处理人员(包括爆竹、烟火制造工及所有现场办公人员),硫酸、盐酸、硝酸制造工,有毒物品,液化气体制造工人,海港、桥梁、水利、挖井、隧道、地铁工程及水下、地下操作工作人员,脚手架工人,离地面两米或以上高空作业人员,森林砍伐作业人员,所有海上作业人员,武打、特技及杂技演员,职业运动员,赛场竞技人员,机械加工业搬运工人,建筑工人,拆迁房屋工人,驯兽人员,动物饲养人员;电讯及电力设施、工程(包括电缆、变压器、电台天线的建造、架设、安装、维修)施工人员。
由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保险金的申请
3.1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上批注。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无法确定被保险人与受益人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3.2保险事故通知请您、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我们。如果因为通知延迟导致勘查、检验等费用增加,增加部分应由您、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承担。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通知延迟除外。
3.3保险金的申请被保险人在申请保险金时须自费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原件;
(2)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的有效法定身份证明;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验尸证明;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所有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3.4司法鉴定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内,我们有权要求进行尸检或要求司法鉴定机构或医疗机构对保险事故及被保险人身体机能状况进行鉴定,费用由我们承担。
3.5保险金给付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做出核定:
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且不需要调查的申请,我们将在材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理赔决定并向被保险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反馈理赔决定。
对10个工作日内不能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或不能确定给付金额的申请,我们将在材料齐全后第10个工作日之前将进展情况通知主合同被保险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并说明可能需要的时间。
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主合同被保险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主合同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3.6宣告死亡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判决书宣告之日为准,按本合同2.5条约定给付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3.7保险金申请时效被保险人及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对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4保险费的交纳
4.1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的交费方式为分期交纳,交费期限和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分为5年交、10年交、20年交。
本合同的交费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或之前交纳当期保险费。
4.2交费宽限期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起60日内为交费宽限期。交费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该保险单年度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交费宽限期结束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交费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现金价值权益
5.1现金价值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
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效力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效力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我们有权要求被保险人体检或提供我们认可的健康资料,我们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复效的决定。
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的,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其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本合同效力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我们会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您退还保险费。
7合同解除
7.1解除合同的手续在犹豫期后,您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原件;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有效法定身份证明。
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您未交足2年的保险费,我们会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您退还保险费。
8合同效力的终止
8.1合同效力的终止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您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书面声明解除本合同;
(2)本合同因其它条款所列情况而效力中止且未按6.2款申请效力恢复;
(3)被保险人身故;
(4)本合同满期;
(5)因本合同其它条款约定情形而终止。
9如实告知
9.1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我们也会就您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或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9.2不如实告知的后果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10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0.1年龄性别错误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法定身份证明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若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但是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超过2年的除外。对于解除合同的,我们将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您退还保险费。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若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占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3)若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10.2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本合同不接受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10.3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10.4地址变更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我们。否则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10.5争议处理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单签发地所在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11释义
11.1保单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24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24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11.2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1.3周岁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1年增加1岁,不足1年的不计。
11.4保险单周年日指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每隔一年(按公历计算)对应的日期。
11.5法定身份证明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11.6医院指具备由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11.7医生本合同所指的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2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11.8感染艾滋病病毒指经医院检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艾滋病病毒(HIV)、或任何艾滋病病毒的变异病毒、或艾滋病病毒抗体、或任何艾滋病病毒的变异病毒抗体。
11.9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用于治疗疾病的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1.10保险事故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11.11现金价值一般指保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保险合同时,由我们向您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11.12手续费指本合同平均承担的我们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我们依据本合同所承
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3项之和。"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的具体金额等于保险单现金价值。
11.13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11.1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驾驶证驾驶;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5)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
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11.15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机动车行驶证;
(2)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按时进行或通过安全技术检验。
11.16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11.17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1.18精神疾病在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中归属于精神和行为障碍(编码F00至f99)的疾病,或根据《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和诊断标准》(CCDM-3)诊断的精神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