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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岁买什么保险好?

保险金领取人

来源:360百科

简介

保险受益人,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根据此法律的规定,保险受益人及其概念只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而不会存在于财产保险合同。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则他的法定继承人即为受益人。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领取的保险金,不得作为死者遗产用来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受益人以外的他人无权分享保险金。在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只享受权利,不承担缴付保险费的义务。受益人的受益权以被保险人死亡时受益人尚生存为条件,若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则受益权应回归给被保险人,或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另行指定新的受益人,而不能由受益人的继承人继承受益权。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具备条件

1、保险金领取人是享受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享受保险合同的利益‌,领取保险金,但他并非保险合同当事人‌,且不负交付保险费的义务。

2、保险金领取人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人‌。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中途撤销或变更受益人,无需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但必须通知保险人,由保险在保险单上作出批准后才能生效。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投保人变更或撤销受益人时,需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没有在保险合同中指明受益人的,则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分类

对于受益人的分类,中国《保险法》未明示。依据不同的标准,对保险金领取人可作多种分类。

1、法定受益人与非法定受益人(指定受益人)

上述分类,是根据在确定受益人方面,法律有无明文规定。例如,依中国《保险法》第六十三条,死亡保险中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同时也是法定受益人,当没有指定受益人时,享有受益权。此外,人身保险中的被保险人为法定受益人。这是因为被保险人生存,则被保险人对保险金有请求权,这种权利是因保险标的对被保险人的人身依附性决定的。但可以通过指定受益人而放弃。指定受益人是指根据"有权指定者"的意旨所确定的受益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其它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均可以成为指定受益人。

2、原始受益人、后继受益人与法定继承人

依据受益顺序,可作如上分类。如同中国《继承法》,没有前一顺序受益人,后一顺序受益人才能取得受益权。

3、为自然人的受益人与非自然人的受益人

中国《保险法》对受益人的范围和资格未作限制。现实生活中以受益人为自然人居多。

4、单一受益人与多数受益人

对受益人是单数还是多数所作的分类。如果是多数受益人,则有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问题。当同一顺序有多个受益人,其中某一个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其受益份额应当由谁来受让?是由其他受益人均等受让,抑或是由投保人、被保险人重新指定?中国《保险法》未见具体规定。

5、兼有投保人身份的受益人与不兼有投保人身份的受益人

兼有投保人身份的受益人属于投保人为自己利益买保险,不兼有投保人身份的受益人属于投保人为他人利益买保险。

6、财产保险受益人与人身保险受益人

英国及中国台湾允许在财产保险上设置受益人,可作此分类。中国仅人身保险有受益人。中国对财产保险设置受益人有无必要?事实上经济生活的的飞速发展对此已提出了要求,作为社会意识关系的法律应当顺应这种形势的要求。当前银行为房地产业融资过程中出现了一种较为普遍但不合法的做法。即,银行与房地产开发商联手推出银行按揭业务,由购房者向银行申请买房贷款,购房者将所购房屋抵押给银行,购房者同时被要求购买房屋财产保险。尔后,银行在保险公司签发的"抵押住房保险保单"批注事项一栏里盖章,并注明:"本保单第一受益人为某银行某支行"。中国现行《保险法》对于财产保险并无"第一受益人"的说法。因此,银行只不过写了也白写。

权利

申请领取保险金的权利。此权利受《保险法》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需要说明的是,某些人寿保险条款的保险金请求权为被保险人本人,如疾病保险金、高残保险金和养老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接受其他指定。

义务

1)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义务。

2)提供保险事故理赔相关证明、资料的义务。

第一、身份的资格及确定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在人身保险事务中,受益人是按照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的指定而确定,如果是投保人指定受益人的,应当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后的存续期间,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之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应当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第二、受益权的价值及性质。受益权指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受益人依法获得的可以得到保险赔偿金的请求权。保险事故发生并且在被保险人死亡的前提下,受益人有权利根据法律及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从保险人处获得赔偿。通常认为,受益权本身对受益人而言是一种附条件的权利,即只有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并且是在人身保险合同确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之后,受益人才依法享有的获得赔偿的一项权利。

第三、受益人及受益权制度的价值评判。保险制度设立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科学的统筹,以金钱方式适当弥补被保险人因为其健康和生命在发生保险事故之后所遭受的损失。理论上说,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应当为被保险人本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该项受益权不应当也不能够被剥夺。但在实践中,因为过于信赖当事人的意思自由表示,所以会涉及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事先在保险合同中的明确指定事项,因此,一旦出现当事人未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确,则导致最终受益权的权利归属产生意见分歧,并由此引发纠纷。

第四、特殊情况的处理。一方面,在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虽然指定受益人但是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者虽然指定受益人但是受益人依法丧失或者放弃受益权的,在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而死亡时,我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支付保险金的义务。另一方面,在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死亡的情况下,如何推定两者之间的死亡顺序的问题,法律及相关的解释并无明确的规定,国内亦并未形成统一的处理意见和办法。根据国内地方一些具体操作案例的实践解决方案,以两者之间是否存在继承关系为标准,分成以下两种情况分别处理受益权的问题,即,第一,在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之间不存在继承关系时,推定被保险人死亡在先,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该权利及由此产生的财产利益由受益人的继承人通过继承法的规定予以继承;第二,在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之间存在继承关系时,则可以推定长者先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长者是被保险人,那么依据第一种情况由幼者作为受益人享受受益权,并且通过继承法的途径由继承人予以继承,同样,如果长者是受益人,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