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四十岁买什么保险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新旧与关联对照

来源:360百科

图书信息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第1版 (2010年10月1日)

丛书名: 新旧与关联对照系列

平装: 280页

正文语种: 简体中文

开本: 32

ISBN: 7509322081, 9787509322086

条形码: 9787509322086

尺寸: 20 x 13.8 x 1.4 cm

重量: 259 g

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新旧与关联对照(3)(应用本)》主要内容简介:修订后的保险法共分8章187条,分别为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和2002年版保险法相比,新修订的保险法新增了2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新旧与关联对照(3)(应用本)》收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紧密联系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请示答复。以保险法为基础,对其主法条的修改之处和相关联的规定分别作新旧对照和关联对照,并对两种对照加之对照应用。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调整范围]

第三条 [适用范围]

第四条 [从事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保险业务经营主体]

第七条 [境内投保原则]

第八条 [分业经营原则]

第九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保险合同及其主体]

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订立原则]

第十二条 [保险利益、保险标的]

第十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效力]

第十五条 [保险合同解除]

第十六条 [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

第十七条 [保险人说明义务]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内容]

第十九条 [无效格式条款]

第二十条 [保险合同变更)

第二十一条 [通知义务]

第二十二条 [协助义务]

第二十三条 [理赔]

第二十四条 [拒绝赔付通知]

第二十五条 [先行赔付]

第二十六条 [诉讼时效]

第二十七条 [保险欺诈]

第二十八条 [再保险]

第二十九条 [再保险的保费及赔付]

第三十条 [争议条款解释]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十一条 [人身保险利益]

第三十二条 [申报年龄不真实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 [死亡保险的禁止]

第三十四条 [死亡保险合同的效力]

第三十五条 [保险费的支付]

第三十六条 [逾期支付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三十八条 [禁止通过诉讼要求支付保险费]

第三十九条 [受益人的确定]

第四十条 [受益顺序及份额]

第四十一条 [受益人变更]

第四十二条 [保险金作为遗产情形]

第四十三条 [受益权丧失]

第四十四条 [被保险人自杀处理]

第四十五条 [免于赔付情形]

第四十六条 [禁止追偿]

第四十七条 [人身保险合同解除]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四十八条 [财产保险利益]

第四十九条 [保险标的转让]

第五十条 [禁止解除合同]

第五十一条 [安全义务]

第五十二条 [危险增加通知义务)

第五十三条 [降低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保费退还)

第五十五条 [保险价值的确定]

第五十六条 [重复保险]

第五十七条 [防止或减少损失责任]

第五十八条 [赔偿解除]

第五十九条 [保险标的残值权利归属]

第六十条 [代位求偿权]

第六十一条 [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法律后果]

第六十二条 [代位求偿权行使限制]

第六十三条 [协助行使代位求偿权)

第六十四条 [勘险费用承担]

第六十五条 [责任保险]

第六十六条 [责任保险相应费用承担]

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六十七条 [设立须经批准]

第六十八条 [设立条件]

第六十九条 [注册资本]

第七十条 [申请文件、资料]

第七十一条 [批准决定]

第七十二条 [筹建期限和要求]

第七十三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开业申请的期限和决定]

第七十四条 [设立分支机构]

第七十五条 [设立分支机构提交的材料]

第七十六条 [审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申请的期限]

第七十七条 [工商登记]

第七十八条 [工商登记期限]

第七十九条(境外机构设立规定]

第八十条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设立的批准]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规定]

第八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禁止]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八十四条 [变更事项批准)

第八十五条 [精算报告制度和合规报告制度]

第八十六条 [如实报送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第八十七条(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保管]

第八十八条 [聘请或解聘中介服务机构]

第八十九条 [解散和清算)

第九十条 [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

第九十一条 [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第九十二条(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转让]

第九十三条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注销]

第九十四条 [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

第九十五条 [业务范围]

第九十六条 [再保险业务)

第九十七条 [保证金]

第九十八条 [责任准备金]

第九十九条 [公积金]

第一百条 [保险保障基金]

……

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关联法规

综合

机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