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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榕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360百科

基本信息

(榕政办〔2009〕1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在榕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09年第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具体内容

在榕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09〕1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将我市辖区内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重点保障大学生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并继续做好日常医疗工作,逐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建立健全医疗保险资金筹集机制和费用分担机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予以重点补助;大学生医疗保险执行《福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榕政综〔2007〕249号),由福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承办。

二、 参保范围

在榕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等院校全日制普通班)、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自办理入学手续之日起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从参保之日起享受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大学生包括以上高校中的侨、港、澳、台大学生。不包括以上高校中接受成人高等教育(含脱产、业余、函授形式学习)以及进修、网络、广播电视等学校的学生。

大学新生入学前原已参加户籍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在当年度保险期内可继续享受原参保(参合)地的相应待遇;新生入学当年参加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按规定缴纳当年9月至12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已参保大学生在大学毕业、结业、肄业或按学籍管理规定被注销学籍的,办理离校手续当年度保险期内仍享受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已参保大学生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休学手续的,休学期间继续享受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毕业后稳定就业的,应当随同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属于城镇灵活就业的,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回乡创业的,可继续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也可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未就业的,可以继续参加户籍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基金筹措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我市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即:每人每年120元,其中政府补助80元,参保个人缴纳40元。

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学生个人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学生缴费给予补助。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参保所需个人缴费部分,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补助。个人缴费财政补助对象的认定,按照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教学[2007]32号)规定执行。

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纳入预算安排。省级以上财政对市属高校的大学生参保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给予补助。民办高校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除省级以上财政补助部分外,其余由市财政承担。

大学生日常医疗所需资金,继续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按照年人均30元标准给予补助。现已享受财政补助的高校高于年人均30元的部分,继续作为卫生专项经费拨付给高校。国家部属高校学生日常医疗补助按照中央规定执行。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财政安排的大学生日常医疗补助资金,严格执行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

四、医保待遇与基金支付

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个人分担比例,按照我市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

参保大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的、外来的、非本人意愿的意外事故造成的非疾病伤害或伤残,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意外伤害补充保险有关规定。

家庭经济困难的参保大学生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报销后,个人负担仍有困难的,可以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帮助解决。

大学生日常医疗所需资金,继续由高校包干使用。

五、就医和结算管理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医疗服务项目以及医疗费用结算,统一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大学生休学期间以及在学校规定的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期间居住在统筹区外的,应通过学校大学生医疗保障管理部门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并到居住地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参保大学生在国外或境外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劳动保障部门应把符合条件的高校医疗机构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以方便大学生就医。

六、组织实施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主管,教育、财政、卫生、民政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通力协作,共同做好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

各高校应指定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相关工作负责人协助做好本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发动、政策咨询、统一组织大学生参保缴费等工作。同时统筹管理财政拨付的大学生日常医疗经费,继续做好本校大学生日常医疗工作。

福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制作福州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卡,由所在高校发放。首次参保医保卡制作费用由政府支付。

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将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强督查。

七、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