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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岁买什么保险好?

鑫运年金保险

来源:360百科

基本简介

鑫运保险,全称生命鑫运保险(分红型),是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推出的一款分红型保险产品。2013年,在由《金融理财》杂志社与和讯网保险中心共同主办的“2013首届北京银保发展论坛暨‘金貔貅’银保业务专项评奖活动”上获得理财类银保产品满意度大奖。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1]

一、生存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9%给付生存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后的每第二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9%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九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

3.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5%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一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

二、满期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八十一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身故或全残保障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详见全残的定义),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在扣除已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后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或者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给付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红利分配

一、红利来源

1. 本年度实际投资收益率与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之间差异形成的部分;

2. 本年度实际死亡率与预定死亡率之间差异形成的部分;

3. 本年度实际费用率与预定费用率之间差异形成的部分;

4. 退保等保单状态变动产生的损益;

5. 精算评估方法与基础、税收政策及财务核算方法变动产生的损益;

6. 上一年度未分配盈余及其投资收益。

二、红利分配方式

本产品采用增额红利方式进行分红,红利分配形式包括年度分红和终了分红。

年度分红分配的红利称为年度红利。年度红利以增加保险金额的形式实现,即在上一保险年度保险金额的基础上,增加保险金额,所增加的保险金额一经确定则与原保险金额同样得到保证,并同时计入下一次年度红利分配的基础,也就是说,年度红利是按照复利方式分配的。本公司将承担提供上述保证带来的一切风险。

终了分红分配的红利称为终了红利。终了红利在合同生效一年后,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发生责任免除事项、合同效力中止期满未达成复效协议或保险期间届满等情形导致合同终止,或因投保人申请减少保险金额等情形导致合同保险金额减少时进行分配。

三、红利分配政策及确定红利水平的影响因素

1. 红利分配政策

本公司根据分红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核算出当年度分红保险业务总盈余,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当年的可分配盈余与未分配盈余。

年度红利来源于可分配盈余。本公司将本着以丰补歉、稳健经营的原则,平衡各个年度的分红,确定适当规模的可分配盈余。本公司将不低于当年全部可分配盈余70%的部分以年度红利方式分配给投保人。

终了红利来源于未分配盈余。未分配盈余主要是为了使各年度分红趋于平稳、维持分红保险财务偿付能力、保持不同投保人之间公平而预留的部分。本公司将严格按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相关盈余分配规定确定终了红利。

2. 确定红利水平的影响因素

本公司分红产品的分红水平将根据分红业务的经营状况确定,同时综合考虑客户的合理预期、市场环境等因素。

每份合同的红利水平可能因保险合同特性(交费期间、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已经过保险年度、性别、投保年龄等)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风险提示

《生命鑫运年金保险(分红型)》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投保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本产品采用增额红利方式进行分红。年度分红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分配。终了红利在合同生效一年后,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发生责任免除事项、合同效力中止期满未达成复效协议或保险期间届满等情形导致合同终止,或因投保人申请减少保险金额等情形导致合同保险金额减少时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