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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岁买什么保险好?

湖北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

来源:360百科

协会宗旨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制度的有关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金融保险业的经营规则和制度;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为维护保险人、被保险人及保险中介行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中介机构和个人业务水平、经济效益、市场份额、社会地位的提高服务;为培养和造就一支高水平的保险中介人才队伍服务;为维护湖北保险中介市场秩序、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湖北保险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服务。

协会职能

本协会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和担任本行业的代表为基本职能,现结合本行业的具体情况,开展以下工作:

(一) 真心实意地为会员单位服务,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自律的行业规则、服务标准,积极主动、务实进取地开展工作,竭尽全力做好咨询服务工作、做好本职工作,真正做到让会员单位满意放心。

(二)维护行业的共同权益,反映行业共同愿望和建议,协助保险监管机关做好监管工作,为保险中介行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三) 督促会员把增强责任感作为做好保险中介工作的重要前提,依法合规经营,制定、组织签订自律公约,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 通过创办刊物、开办网站等形式,统计保险中介业务信息,实现资料信息共享,促进业务活动更好地开展。

(五)协调各会员公司之间的矛盾、争议及共同利益等问题,把同业竞争引向公正、公平、正当、有序的轨道。

(六) 有计划地组织会员之间以及会员与其他保险机构及传媒之间的交流,做到互相学习,取长补短,相互促进。

(七)接受保险监管机关及其它保险行业机构的委托,为会员提供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学习与考评、考察,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八)对会员单位严重违反协会制定的共同规则和决议的行为,在调查属实的基础上,根据理事会决议,进行纠正和必要的处理,并报告中国保监会湖北监管局。

(九)经法律、法规授权或由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出具公信证明,协调价格争议,参与等级考核(鉴定)、评比、资质认证等工作,以及法律与章程允许开展的工作。

(十)充分发挥咨询和参谋作用,适时对行业内的经营活动等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以便及时向政府或有关机关提出行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协会章程

湖北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湖北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是:Hubei Provincial Insurance Intermedia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HIIA)

第二条 本会是湖北省内从事保险中介服务的机构及相关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提供各项服务,维护保险中介行业利益,加强行业合作,规范行业行为,提升行业地位,促进行业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北保监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住所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2号2008新长江广场A座五楼。邮政编码:43006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自律:督促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弘扬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组织签订自律公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维权:参与决策论证,提出行业发展建议;开展调查研究,反映行业呼声;加强与监管机关和政府部门沟通,维护行业和会员合法权益。

(三)协调:协调协会会员的关系,协调保险中介与有关行业和社会组织的关系,协调会员与客户的关系。

(四)交流:组织会员单位开展业务、技术和工作经验交流,通过刊物、网站等形式,完善信息数据,反映业内动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五)宣传:整合会员单位宣传资源,大力加强行业整体宣传,提高公众保险意识和市场主体法律意识。

(六)培训: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会员单位及各类保险机构的委托,提供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七)承办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政府部门委托的事项,并及时报告协会的重大活动情况。

第三章 会 员

第一节 会籍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单位会员包括:各类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各省级银行(邮政)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各地保险中介行业社会团体。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关颁发的《经营保险中介业务许可证》或《兼业代理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在湖北省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和各地保险中介行业社会团体;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按章程规定缴纳入会费并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条 会员资格的变更与终止:

(一)会员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二)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该会员单位如申请重新入会,按新会员对待;

(三)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四)会员退会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本会。会员退会,协会不退回其所缴纳的会费。

第二节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进行批评、建议和监督,并有权采用合法形式向协会陈述对保险中介及相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享有其它合法权益;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执行本会的章程和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和稿件;

(五)按会员大会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七)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经理事会或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两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惩;

(五)决定申请设立和撤销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

(六)聘请和解聘秘书长;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和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等其它形式召开。

第三节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不超过10人)。会长、副会长从理事中经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2年,任期一般不得连续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和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理事会提交协会工作报告,向会员大会汇报工作;

(四)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对外代表协会出席重大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秘书长1人,在会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为专职人员,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人选可以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也可以由会长、2名以上副会长或3名以上理事提名,也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秘书长不得在业内外兼任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秘书长在任期间内一般不超过60岁,特殊情况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可适当延长任职年龄。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核准,可提前解聘。秘书长提前解聘后,由理事会指定临时代理秘书长或提前选聘。秘书长解聘须进行审计。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各专业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本会的财务工作;

(六)列席理事会会议;

(七)签发协会日常文件;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及协调能力;

(三)热爱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会长、副会长最高年龄不得超过65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1人,监事人选由湖北保监局推荐。监事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大会或理事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党团建设。本会秘书处有党员3人以上时,应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基层组织的建立,由湖北保监局党委负责审批,其组织关系由湖北保监局党委组织部门管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大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收捐赠、举办展览会、展销会、比赛等,应在事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7个工作日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或被撤销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会员大会修改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