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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公司破产

来源:360百科

财产保险公司破产的定义

财产保险公司破产是指财产保险公司不能履行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产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其债权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清偿债务并使公司终止。[3]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因此,在我国,保险公司破产仅对财产保险公司而言。

我国法律中规范保险公司破产的法规主要有两条:(1)《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2)《保险法》第九十条:"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1]

国际上保险公司破产的现状

英国每年大约有0.5%的保险公司破产,,1992年达到了2%;90年代以来美国保险公司破产比率逐年上升,每年大约有0.5%~1%的保险公司破产;2001年HIH保险集团被宣告破产,成为澳大利亚历史上最大的破产案之一;1997年日本生命保险的破产宣告了日本保险业"不倒神话"的破灭,并引发了一连串动荡,东邦生命保险,第一火灾海上保险,第百生命保险,千代生命保险,协荣生命保险等相继破产。

1996年,永安保险公司曾经被保险监管机构宣布接管。直到1998年9月1日,保险监管机构宣布永安保险公司接管结束,重组成功[2] 。但我国目前尚无保险公司破产的先例。

保险公司破产原因

(1)宏观经济原因。如果宏观经济状况不佳,那么保险公司巨大的利差损以及投资损失会毁灭任何保险公司;

(2)保险公司自身原因。造成保险公司破产的自身原因很多,主要有准备金不足、增长过快、子公司损失、欺诈等;

(3)体制原因。政府以及保险监管机构对于保险公司的政策也对保险公司有巨大作用。如果政府只是一味保护市场而不让保险公司发展具有自身竞争优势的组织管理体制,市场缺少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和对经营透明度要求的组织框架,那么保险公司在面临竞争时极容易破产。[3]

我国保险公司破产的可能性及影响因素

我国《保险法》虽然规定人寿保险公司不能解散,却并未限制财产保险公司的破产。虽然目前并无财产保险公司破产的先例,但随着我国保险市场主体的增加,保险市场的竞争日益加剧和我国入世以后保险市场的日益开放,加之我国保险公司本身存在的缺陷,我国财产保险公司面临的破产风险正不断增加。

目前来看,可能导致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破产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

(1)市场竞争的加剧。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公众对保险的认同度越来越高,导致更多保险公司的成立。而竞争的一个结果就是导致一些财产保险公司的破产;

(2)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不足。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的利差损过大,准备金严重不足,导致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在面临较多保险事故发生或巨灾时无钱偿付而破产;

(3)我国保险公司抗风险能力弱。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保险公司多未形成科学的管理体系及风险机制,多是通过保险监管规避风险,使得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应对风险是极易破产;

(4)市场全面开放的影响。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的保险市场提出了更高的开放要求,国外保险公司的加入使得我国组织形式单一,发展模式粗放的财产保险公司破产压力骤增。长时间处于政府保护下的财产保险公司在竞争力上显然不可与国外保险公司相提并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