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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来源:360百科

制度框架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框架包括六个部分:

一是建立合理负担的共同缴费机制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体现国家社会保险的强制特征和权力与义务的统一。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不仅可以扩大医疗保险资金的来源,更重要的是明确了单位和职工的责任,增强个人自我保障意识。这次改革中国家规定了用人单位缴费率和个人缴费率的控制标准: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二是建立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使用的统筹基金和个人专项使用的个人帐户基金组成。个人缴费全部划入个人帐户,单位缴费按30%左右划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建立统筹基金。个人帐户专项用于本人医疗费用支出,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

三是建立统帐分开、范围明确的支付机制

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确定各自的支付范围,统筹基金主要支付住院(大额)医疗费用,个人帐户主要支付门诊(小额)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要有严格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四是建立有效制约的医疗服务管理机制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仅限于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内的医疗费用;对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医疗机构和药店实行定点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要按协议规定的结算办法进行费用结算。

五是建立统一的社会化管理服务体制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一定统筹层次的社会经办,原则上以地级市为统筹层次,由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统一征缴、使用和管理,保证基金的足额征缴、合理使用和及时支付。

六是建立完善有效的监管机制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统筹地区要设立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监督组织,加强社会监督。

这些内容基本上制定了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大致框架,奠定了将来统一全国制度的基础,便于各地在制定改革方案时有所遵循,同时也给各地留下了因地置宜作出具体规定的空间。

基本原则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和配套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要求,根据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思路,是“基本保障、广泛覆盖、双方负担、统帐结合”。

“基本保障”是指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相应的筹资水平要根据目前我国财政和企业的承受能力确定,只能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

“ 广泛覆盖”是指基本医疗保险要覆盖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不论是国有单位,还是非国有单位,不论是效益好的企业,还是效益差的企业,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双方负担”是指改变过去职工医疗费由国家和企业包揽,个人不承担医疗保险责任,实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合理负担;

“统帐结合”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建立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并明确各自的支付范围,统筹基金主要支付大额医疗费用,个人帐户主要支付小额医疗费用。

按照这一基本思路,总结试点的经验教训,为了正确把握改革的方向,使各地改革有所遵循,在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过程中,应遵循四条原则:一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二是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三是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四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医药服务

基本医疗保险可支付的医药服务范围主要有四个方面的限定:一是在指定的可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就医和购药,二是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三是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四是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对符合上述规定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