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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岁买什么保险好?

民用燃气意外保险卡

来源:360百科

基本简介

天然气作为一种优质的清洁能源,是市民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但同时又具有易燃易爆性,为帮助市民有效地转移和化解民用燃气意外风险,生命人寿、华农保险与成都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联手合作推出了一款低保费、高保障的民用燃气综合意外保险。这款民用燃气意外综合保险涵盖了人身伤亡、意外医疗、财产损失和第三者赔偿责任等合计最高达42万元的四项高额保障。我市的民用燃气用户每年每户只需交纳20元的保费,其家庭成员均可获得每人5万元的燃气意外身故、伤残、烧烫伤保障和1万元的急救医疗保障,以及6万元的家庭财产损失保障。同时,还具有对第三者人身、财产的保障功能,保险公司将对因燃气事故给投保人邻居、访客、路人等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代为赔付,最高赔付额6万元。[1]

受益人

2.1(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2.2(二)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3(三)医疗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3.1(一)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款第2、3项约定的残疾、烧烫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2、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3、烧烫伤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烫伤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多处烧烫伤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烧烫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烫伤并伴有残疾的,保险人仅按烧烫伤给付比例和残疾给付比例中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最高一项的烧烫伤保险金,即:后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烫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4、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身故、残疾、烧烫伤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

3.2(二)意外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规定的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上述费用在每次事故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80%的比例在意外医疗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补偿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本保险合同意外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适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所在单位、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其他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保险人在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时在意外医疗保险金限额内仅对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约定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达到意外医疗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打架、斗殴及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猝死;

(五)被保险人怀孕(包括宫外孕)、流产、堕胎、安胎、分娩(含剖腹产)、避孕、节育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或由前述情形导致的并发症;

(六)疾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高原反应、中暑;

(七)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视力矫正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

(八)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摔跤等对抗性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从事飞行活动(以购买机票的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航班的除外);

(十一)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二、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二)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拒捕、在逃期间;

(三)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期间;

(四)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袭击或者武装叛乱期间;

(五)被保险人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或助动交通工具、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七)被保险人精神或行为障碍期间。

三、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非因意外伤害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治疗、挂床治疗等产生的费用;

(三)被保险人用于矫形、洁齿、洗牙、整容、美容、器官移植、验光配镜、视力矫正手术及治疗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助听器、装配假眼、假肢等)的费用;

(四)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或康复治疗产生的费用;

(五)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的费用;

(六)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的费用;

(七)被保险人的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护理费、床位费;

(八)不合理的医疗费用;

(九)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如何激活

拨打95535或者962777,报上卡号、密码、联系电话、姓名,保险公司将为其激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