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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强制转移

来源:360百科

含义

保险合同强制转移是指当一家保险公司破产后,为保护投保人以及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法律规定由另一家保险公司继续作为保险人承担保险义务,使得保险合同得以继续维持效力,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得以继续获得保障而不必终止合同的制度。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人身保险保障基金仅用于向人身保险公司的保单持有人和接受人寿保险合同的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

第二十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必须依法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协议的,由中国保监会指定的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第二十一条:"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保险公司的清算资产不足以偿付人寿保险合同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规则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一)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二)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80%为限。保险保障基金依照前款规定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的,救助金额应以保护中小保单持有人权益以维护保险市场稳定,并根据保险保障基金资金状况为原则确定。"

缺陷

就保险会同强制转移制度的适用条件和范围而言,我国的立法过于狭窄。保险公司的经营明显不当进而很有可能对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的权益造成重大损害时,也应当准许适用强制转移制度,而不是坐等损害发生导致保险公司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后才予以启动。保险合同强制转移制度无论是对于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均有适用的必要。我国《保险法》规定的强制转移仅适用于人寿保险,反而限制了该制度的效用。但对于已发生保险事故并将因有关保险赔付而终止的保险合同无需进行转移,有关的保险金请求权应当作为破产债权直接参与保险公司破产财产的分配。

就保险合同强制转移制度的保单受让公司(接受转移的公司)而言,我国的立法不利于保护保险市场上其他保险公司的正当利益。保险公司的破产或被撤销等均可能产生于其业务经营的缺陷或失误,尤其在承保过程中如果保险公司的风险识别能力低下,往往会造成合同约定的保险费率远低于实际的风险费率,这将直接导致保险公司自签订保险合同起就存在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即便转移公司业务经营不存在如此严重的缺陷,缺乏相关信息的保单受让公司的原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有可能预期接受的保险合同将对保单受让公司的业务和财产状况产生不利影响。在我国保险合同强制转移制度中,如果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对于这种在被保险市场拒绝后而产生的指定转移,其相关保险业务可能存在的经营风险和其对保单受让公司的原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心理预期的影响更是巨大。因此为合理地保护保单受让公司的正当利益,在保险合同强制转移制度中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不应当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保险公司接受。

就保险合同强制转移的前置程序而言,我国的立法不利于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的正当权益。保单受让公司的偿付能力、经营状况和服务质量等事关强制转移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切身利益,应当以一定的方式给予其选择保单受让公司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