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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岁买什么保险好?

湖北省保险学会

来源:360百科

湖北省保险学会简介

概述

现有团体会员单位15家,分别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湖北省保险学会现正积极地根据学会章程,扩大、吸收全省有志于保险理论研究的业内人士及专家学者成为学会个人会员。

近十年来,湖北省保险学会在理事会的正确领导和会员公司的大力支持下,积极开展保险理论研究,较好地提出和探讨了保险业面临的问题,发挥了理论指导作用。针对保险行业遇到的问题,学会树立学术交流和理论研究质量化观念,努力提高理论研究的档次和质量;树立学术研究成果化的观念,以实务性研究为主,促使单一的学术型向学术经济型发展,促进学术交流与保险产业结合。多年来学会积极组织会员公司开展专项课题研究,部分研究成果在全国保险系统获奖。

中国保险市场多元化的形成

将来我省保险学会的会员中不仅有中资保险公司,而且有外资保险公司和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将来保险学会的功能和任务要比现在有进一步的丰富和加强。作为服务于保险业的保险学会,其任务是相当艰巨的,也是极富开拓性的。湖北省保险学会将进一步明确新形势下学会工作的职能和任务,逐步适应发育成熟的保险市场需要,适应新型市场体制的要求,自觉地从传统的思维模式和工作方式当中解放出来,发挥自我约束、自主活动、自我完善、自我发展四方面的功能,不断地改变保险学会的体制、机制,探讨新的工作思路,并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随着政府、市场、社会三大结构体系的形成以及功能的分化和重新定位,努力把我省保险学会这样一个社会团体,逐步建设成为一个介于政府和市场之间的新型的社会结构因素。

组织各会员公司经常进行经验交流

举办各种形式的研讨会、报告会、学术讲座等;开展优秀文评选活动,在全省保险系统中评出众多保险优秀论文。学会既积极研究保险理论问题,又拓宽学术交流范围,积极参加全国性学会举办的学术活动。通过信息交流为我省保险业的发展和学会工作提供了很好的思路。学会发挥省级学会联系面广的优势,加强与院校,相关学术团体的协作,发挥他们在基础理论与相关学科上的优势,形成优势互补,从更高的层面、更宽的视野,把握学会自身理论研究方向。针对保险业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除联合攻关外,还聘请专家学者举办专题学术讲座,拓宽了行业发展思路。学会不定期举办保险行业培训工作,提高了本行业干部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积极开展保险宣传活动,培育广大人民群众的保险意识,提高消费群体对保险的认知度,为开发潜在保险市场,扩大保险需求,树立良好行业形象,做了大量的工作。学会还积极建设信息和交流园地,为行业理论水平的提高提供载体,承担《中国保险年鉴》湖北版的编辑和发行工作,连续两年获中国保监会的表彰和奖励。积极参加业务主管单位省社科联组织的有关学术活动和按规定完成学会每年的年检工作。湖北省保险学会通过上述活动为会员单位提供了优质的服务,在会员单位中形成了影响力。

保险学会服务的对象是保险业

它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我省保险业已驶入发展快车道,市场规模发展较快,市场主体迅速增加,保险公司经营机制逐年转换,保险监管力度明显加大,全省保险业呈现出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1999年到2003年,我省保费收入总量从57.10亿元增长到106.26亿元,年均增幅达18.12%;承保数量达到10860.34万(人次/台车/个单位),总承保金额超过50300.59亿元,共支付赔款和给付123.80亿元,全省保险深度从1999年的1.48%增长到2003年的1.97%,年均增幅达7.41%。全省保险密度从1999年的96.01元增长到2003年的177.05元,年均增幅达16.53%。

学会章程

湖北省保险学会[1]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湖北省保险学会,英文译名为: HUBEI Insurance Institute缩写为:HBII。

第二条 本会性质:湖北省保险学会是从事保险理论和政策研究的全省性学术团体,是保险界和相关领域的有关单位和专业人士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的保险业发展规律,践行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的改革与发展方向,开展保险理论研究和政策研究,组织学术交流,促进保险理论的繁荣和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保监会湖北监管局,业务指导单位是湖北省社会科学届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按照专业化、职业化原则进行规范和运作。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2号2008新长江广场A座19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学会的基本职责为:研究与服务。重点发挥研究职能,开展保险理论和政策研究,推动保险理论繁荣发展。同时做好科研鉴定、教材评审、学术信息交流等工作,为会员和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一、研究方面。

一是组织会员开展保险理论和政策研究,举办研讨会、报告会和专题论坛等活动,促进业内学术交流、学术信息沟通和学术创新。

二是为保险业改革发展和防范风险献言献策,可参与研究保险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等工作。

三是开展专项课题研究、调查研究,组织课题申报、评审。

四是促进保险业与国内外其他行业进行学术交流与研讨。

五是依托学术刊物,组织编写反映保险研究成果和业内动态的文章、信息。

二、服务方面。

一是为会员提供科研成果鉴定、展览会等服务。

二是设立有关奖项,奖励在保险理论研究、产品创新和教学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单位和个人。

三是健全学术信息数据库,完善学术信息分享机制。

四是经业务主管单位授权和委托,开展保险政策与理论方面的教育培训工作。

五是承办业务主管单位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条件

(一) 凡承认、拥护和执行本会章程的各省级保险分公司及其所属市级保险学会,以及其他保险中介机构、学术组织,自愿申请参加本会,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后,即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 凡承认、拥护和执行本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 申请加入本会,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1、具有保险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2、从事保险、金融或经济工作满三年以上;

3、在保险界或相关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方面具有较高水准和丰富经验者。

4、本会应届理事为当然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团体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个人会员由会员单位推荐或至少一名本会理事推荐,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四) 由理事会或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1) 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省内外有关学术活动,并优先选派出席省内外有关的学术会议或出国学术交流;

(4) 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有见解的学术论文,并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书刊、资料;

(5) 申请和推荐优秀科研成果参加评奖;

(6) 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7)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自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2) 执行本会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3) 参加本会组织的教育培训、咨询、宣传及社会公益活动;

(4) 承担和完成本会委托的科研、讲学或其他专项任务,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学术交流和科研活动;

(5) 按期交纳会费;鼓励会员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

第十三条 (略)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故未交纳年度会费超过一年,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收回会员证并予以公告。该会员如申请重新入会,按新会员对待。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退回会员证,并予公告,已交会费不予退回。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产生和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审议提案和决议;

(六)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二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1/5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成员由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或会员代表)人数的1/3。理事会在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筹备召开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励;

(五)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

(六)推荐名誉会长、监事、秘书长;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遇有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一人、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会长人选可以是业务主管单位提名的人选,也可以是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会长须通过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会长、副会长在社团组织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调离保险行业的,应在1个月内辞去社团组织职务,由会长、副会长单位的继任负责人接任或重新进行提名选举。秘书长人选可以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也可以由会长、2名以上副会长或3名以上理事提名,也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秘书长为专职人员,不得在业内外兼任其他工作。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 热爱学会工作,有奉献精神,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的任职基本条件,必须符合《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条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三年以上或经济工作五年以上,从事保险工作八年以上或在保险行业内有突出贡献的,学历可由本科放宽至大学专科。

(五)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未受过刑事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二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名誉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指导学会宏观工作,向学会工作提出建议;

(二) 督促、检查学会的工作;

(三) 如有需要可负责特定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会议或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 组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四)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 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根据会长授权履行职责,向会长和理事会负责;

(二)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 提名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报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主持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

(五)协调内部各办事机构之间的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会费;社会捐赠;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到会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通过的会费标准决议,应在30日内分别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工作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监事人选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监事的职权是:(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二)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三)向理事会报告工作。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书面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大会等 重要会议,应提前十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举办展览会、展销会、比赛等,应在事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参考本地区事业单位平均工资待遇水平,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学会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专职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以及离退休制度,按照国家和本地区有关规定,结合行业特点执行。会员单位派驻学会的工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派出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本学会提供适当补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行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二OO八年七月二十五日换届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