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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岁买什么保险好?

上海城镇保险

来源:360百科

简介

五险

综述

"五险"方面,按照职工工资,单位和个人的承担比例一般是:养老保险单位承担22%,个人承担8%;医疗保险单位承担12%,个人2%;失业保险单位承担1.7%,个人1%;生育保险0.8%全由单位承担;工伤保险0.5%也是全由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不承担生育和工伤保险.

养老保险

单位22%,个人8%。缴够一定年限后可以在退休(男60,女50,女干部55,特殊工种可提早办理退休)时按月领取一定数额的养老金,可领至参保人死亡。

失业保险

单位2%,个人1%,农村户口不缴个人负担部分。社保规定缴费满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救助金,一般至少可以领取三个月失业金。在领救助金期限内,若个人养老保险账户有变动,则失业保险立即停止发放。

医疗保险

一般比例为单位10%,加附加医疗保险2%,另加大额医疗5元/月;个人2%,按医疗局规定缴够一定时限,便可以报销个人的门诊费用及住院,以及大额医疗部分。如今大部分地区规定缴够25年方可以享受退休医疗保障。

工伤保险

在工作的过程中或者上下班的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的费用报销。

生育保险

比例为0.8%,全为单位负担。缴费满一年以上的在职职工方可享受。男可以报销节育手术的费用或输精管复通手术的费用,女可以报销怀孕期间的检查费用以及生育时的手术费用和支付哺乳期的补助费用。 对职工而言社会保险现在通常说的是"五险一金",具体五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一金即:住房公积金。

一金

"住房公积金";具体单位和个人承担的比例是各承担50%,那是按照个人全年平均工资计算的.国家规定的是:住房公积金不低于工资的10%,效益好的单位可以高些,职工和单位各承担50%.公积金:可以在个人装修或购房时使用的信用贷款,如个人已有住房,房产证件的名字也是个人的话,那么可以申请办理按月支取个人公积金。

缴费比例

大城镇就是俗称的城保,小城镇就是镇保,两者的缴费比例不同。 城保的缴费比例是:养老保险30%(单位22%,个人8%),医疗保险14%(单位12%,个人2%),失业保险3%(单位2%,个人1%),工伤保险为0.5%,生育保险为0.8%(单位缴纳,个人不缴纳)。 镇保的缴费比例是25%,其中养老保险17%,医疗保险5%,失业保险2%,工伤和生育保险各为0.5%,实行单一基数,即: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

计算方法

养老保险计算方式

按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个人缴费分为每年100元至1000元10个档次,政府补助不低于30元。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标准各地可根据当地财力调整。

按如今政策养老金待遇:每月55元基础养老金,再加个人账户资金(个人缴费、政府补助、利息)/139个月。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负担,退休后的养老金多少主要取决于1.个人缴费多少。2..政府补助多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负担,各省的补助标准不一样。3.你缴费的年限。

医疗保险计算方式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根据下列比例计入在职职工个人医疗帐户:

(1)34岁以下的,按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0.5%;

(2)35岁至44岁的,按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

(3)45岁至退休的,按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5%;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根据下列比例计入退休人员个人医疗帐户:

(1)退休至74岁以下的,按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

(2)75岁以上的,按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5%;

失业保险计算方式

领取期限按失业职工失业前的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年限来计算:1. 缴费年限满一年不足二年的,发给三个月的保险金;2. 缴费年限满二年不足三年的,发给六个月的保险金;3. 缴费年限满三年不足四年的,发给九个月的保险金;4. 缴费年限满四年不足五年的,发给十二个月的保险金;5. 缴费年限满五年不足十年的,发给十八个月的保险金;6. 缴费年限满十年以上的,发给二十四个月的保险金;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工伤保险计算方式

企业在职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计发标准使用的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执行自然年度。因工伤亡职工计算工伤保险待遇使用的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执行自然年度。

生育保险计算方式

参保单位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定额标准:顺产为1500元,剖腹产为35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增加200元;人工流产为84元,引产为252元。

城镇保险

经上海市政府同意,现就外来从业人员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与属于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具有外省市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与属于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省市非城镇户籍、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具有专业技术职称。2、具有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3、单位需要的其他专门技术人员等。

三、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同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

四、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以及享有的待遇,按照本市现有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综合保险

综合保险是为了维护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包括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等三项保险待遇。综合保险则包括工伤保险、住院医疗、老年补助等三项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