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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来源:360百科

法规颁布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金融保险

锡政办发〔2009〕270号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9-14[1]

法规内容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实施方案,以及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一体化建设的要求,现就调整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设置险种。将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病医疗统筹”和“基本医疗统筹”两险种统一合并为以住院为主兼有门诊的基本医疗保险。

二、调整筹资标准。本市在校学生(含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在校学生和幼托机构学龄前儿童),或本市户籍的18周岁以下少儿筹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220元,其中财政补助140元,个人缴费80元;本市户籍的老年居民和其他非从业居民筹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400元,其中财政补助250元,个人缴费150元。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在校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和教育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无锡市区高等学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锡劳社医(2009)47号)规定执行。

对于低保家庭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和特困职工家庭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资助。

三、调整医疗待遇水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调整后,医疗待遇水平确定为:

住院(含门诊特殊病种)医疗,其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仍按原规定执行,即在社区医疗机构就医的为80%,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为60%,转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的为50%;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统一为80%。住院起付标准仍按原规定不变,即少儿300元、其他居民600元,在社区医疗机构就医的不设起付标准。按比例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最高限额由10万元调整为15万元。

门诊医疗,其发生符合规定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年累计在600元以内的(含600元),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在社区医疗机构就医的为50%,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为40%。超过600元部分,居民医保基金不再支付。

四、中小学校和高等院校首次参保的学生,参保并缴纳下一年度费用后,其医保待遇从当年9月1日起享受。

五、对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按照锡劳社医(2009)47号文件规定,已向大学生收取50元参保费用(大病医疗统筹)的,学生可按本意见规定的80元标准进行补缴,不补缴的不享受门诊医疗待遇,仅享受住院医疗待遇,财政补助部分仍按本意见规定缴纳。

六、调整自由职业人员参保规定。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自由职业人员,可由本人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二)对于年内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断保后需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当年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为,6月30日前参保的缴纳全年费用,6月30日后参保的缴纳半年费用;参保后,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三)年内已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之后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自由职业人员,按规定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之月起,不再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所缴费用也不再退回。对于按规定住院医疗实行“免责期”的,其当年“免责期”内仍可享受居民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

七、上述政策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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