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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岁买什么保险好?

保险中介

来源:360百科

保险中介简介

保险中介是保险市场精细分工的结果。保险中介的出现推动了保险业的发展,使保险供需双方更加合理、迅速地结合,减少了供需双方的辗转劳动,既满足了被保险人的需求,方便了投保人投保,又降低了保险企业的经营成本。保险中介的出现,解决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险专业知识缺乏的问题,最大限度地帮助客户获得最适合自身需要的保险商品。此外,保险中介的出现和发展也使保险经营者从繁重的展业、检验等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致力于市场调研、险种开发、偿付能力管理、保险资金运用以及住处传递迅速、系统运转高效的管理制度建设等方面。

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业同属于金融业,虽然目前中国实行金融业分业经营政策,但金融业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由于金融机构与社会各行各业接触广泛,同时具有固定的销售渠道,因此,通过金融机构可以有效地开展兼业代理。在中国保险市场上,在一些单一业务量较小、业务面较广的分散性险种上,保险代理人发挥着独特的优势。目前,中国城乡专、兼职保险代理人员已超过 100万人,全国每年保费收入的60%以上通过保险代理人取得。

现状

近年来,我国保险中介市场一直保持强劲增长的态势,保险中介机构在服务"三农"、奥运会以及众多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中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保险中介市场体系初步建立,对保险业发展的作用逐步显现,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有所增强。

商业模式成了保险机构不得不思考的问题。结合互联网的特点,目前多家挂牌机构表示要借互联网之风做特色经营。"互联网+保险中介"模式也得到了保监会鼓励。9月《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的意见》指出,鼓励专业中介机构探索"互联网+保险中介"的形式,借助互联网开发形成新的业务平台,鼓励发展小微型、社区化、门店化的区域性专业代理机构。同时,推进独立个人代理人制度,探索鼓励现有优秀个人代理人自主创业、独立发展,鼓励保险公司积极改革现行个人代理人模式,缩减管理团队层级。保监会还表示,支持专业中介机构通过资本市场募集资金和交易股权。

据《中国保险中介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数据显示,2011年全国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实现保费收入909.82亿元。全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实现业务收入150.65亿元,比2010年增长26.37%。截至2011年底,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554家,比上年增加4家。此外,全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注册资本110.72亿元,比2010年增长21.94%;总资产170.94亿元,比2010年增长25.77%。

2012年上半年,全国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实现保费收入494.22亿元;全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实现业务收入84.36亿元,比2011年同期增长21.93%。

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目前仍处于发展的险业服务水平方面都能够发挥重要作用,所以未来中国保险中介有非常大的发展空间,不管是哪一个领域,中国保险中介的前途都是无量的。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攻坚时期,也是保险业实现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作为保险市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保险中介市场肩负着促进保险业转型、助力保险业跨越式发展的重要使命。

目前保险中介机构仍处于多、小、散、乱状态,盈利模式不成熟的发展初级阶段,处于需要选择发展方向的关口,须深层次地根本性地转变行业的发展方式。而通过集团化,可以大大加强中介企业的综合实力,提高企业的合规经营能力,市场竞争能力,进而提高整个保险中介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因此,国内优秀的保险中介机构愈来愈重视对行业市场的研究,特别是对行业发展环境和客户需求趋势变化的深入研究。

2011年上半年,全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实现保费收入455.06亿元,同比增长2.23%,占同期全国总保费收入的5.65%。其中,实现财产险保费收入415.22亿元,占同期全国财产险保费收入的17.03%;实现人身险保费收入39.84亿元,占同期全国人身险保费收入的0.71%。 2011年上半年,全国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实现保费收入265.05亿元,同比减少7.18%。其中,实现财产险保费收入236.75亿元;实现人身险保费收入28.30亿元

截至2011年底,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554家,同比增加4家。其中,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32家,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1791家,保险经纪机构416家,保险公估机构315家。全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注册资本110.72亿元,同比增长21.94%;总资产170.94亿元,同比增长25.77%。2011年,全国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实现保费收入909.82亿元。全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实现业务收入150.65亿元,同比增长26.37%。

2012年数据

截至2012年1季度末,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553家,同比增加6家。其中,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43家,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1772家,保险经纪机构421家,保险公估机构317家。全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注册资本113.56亿元,同比增长19.86%;总资产173.25亿元,同比增长22.69%。2012年1季度,全国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实现保费收入238.76亿元。全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实现业务收入39.09亿元,同比增长20.17%。

截止2012年三季度末,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579家。其中,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80家,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1735家,保险经纪机构436家,保险公估机构328家。

保监会6月3日公布今年第一季度保险中介机构经营情况。今年第一季度,保险中介机构数量为2520家,同比减少33家,总注册资本则同比增长49.15%。

自2012年下半年以来,保监会宣布暂停审批区域性保险中介机构和注册资本金不足5000万元的保险中介机构,在这一政策影响下,保险中介机构总数有所减少,新增机构则以全国性的大中介公司和中介集团为主。

数据还显示,截至一季度末,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已由去年同期的43家骤增至108家,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则由1772家减少至1652家。

作用

保险中介在保险市场上作用的发挥,是由其在专业技术服务、保险信息沟通、风险管理咨询等诸方面的功能所决定的。专业技术服务功能可分解为三个层面:

一是专业技术

在保险中介公司中都具有各自独特的专家技术人员,能够弥补保险公司存在的人员与技术不足的问题。

二是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一种专业性较强的经济合同,非一般社会公众所能理解,在保险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由保险中介人出面,不仅能解决专业术语和条款上的疑难问题,而且容易缓解双方之间的紧张关系。

三是协商洽谈

由于保险合同双方在保险的全过程中存在着利益矛盾,意见分歧在所难免。

由于保险中介公司的介入,能够提供具有公正性和权威性的资证,供保险双方或法院裁决时参考,有利于矛盾的化解和消除。保险信息沟通功能,是指在信息不对称的保险市场中,建立保险中介制度,并利用其专业优势,为保险合同双方提供信息服务,是加强保险合同双方的信息沟通,协调保险合同双方的关系,促进保险经济关系良性发展的最佳选择。风险管理咨询功能,是指保险中介公司凭借其专业技术和专家网络优势,为社会公众提供风险评估、防灾防损等风险管理咨询服务,这种特殊性的专业技术优势,使保险中介公司在保险市场中处于不可替代的地位。

发展方向

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推行改革开放政策的客观要求,市场化、规范化、职业化和国际化是未来中国保险中介行业生存的前提,也是发展的方向。

市场化

保险中介是市场经济和开放经济的产物,从世界范围保险中介的产生和发展的历史与现状看,保险业发达的、保险中介行业成熟活跃的国家,无一不是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小农经济不需要保险中介,计划经济也不需要保险中介。世界知名的保险中介公司,无一不是在开放的市场竞争中发展和壮大起来的。中国党和政府正在坚定不移地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和对外开放政策,在加入WTO形势下,中国保险业市场化进程势不可挡。保险中介人从一开始就必须牢牢树立起市场观念,彻底打消靠政策、靠扶持、靠垄断的念头,必须靠自己的敬业精神、专业水准、服务质量和良好信誉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

规范化

保险中介机构要有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健全组织框架。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切实各负其责,确保公司有效运转;要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有效的内控机制,形成一套覆盖公司业务和管理各个环节的规章制度体系,确保公司内部责权分明、平衡制约、规章健全、运作有序。要树立守法观念和自律意识,积极创造条件,尽早建立保险经纪、代理、公估等行业自律组织,形成规范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职业化

要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保险中介队伍,形成一种明显的保险中介人的职业特征,有一套严格的执业和品行规范。要用保险中介人的职业特征、职业水准、职业纪律、职业操守和职业形象赢得投保人、保险人与社会各界的广泛认知和认可。从业人员要热爱自己的行业、自己的公司和自己的岗位,要格外注重自己的市场声誉和社会形象,特别是在艰难的创业时期,要有光荣感、责任感和使命感。

国际化

所谓国际化,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它是动态的,既是目标,也是过程。目前,保险中介在中国是一个全新的行业,但在国际上她已经发展得相当成熟,形成了一套公认的运作规则和模式。在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信息畅通、交流便利的今天,不应该,也没有必要自己在黑暗中摸索,而必须从一开始就想到与国际接轨,在经营规则、理念和方式等诸多方面努力向那些在世界上已获成功的保险中介公司学习、接近和看齐。只有这样,才能争取到时间、争取到主动、争取到市场。否则,在可以预见的不远的将来的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必将无立足之地。

监管目标

监管当局的基本指导思想和具体监管行为将对被监管的保险中介机构的生存和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监管者首先必须明白自己的工作目标,而且所有的具体监管行为必须是为达到监管目标而选择的手段、途径或形式。倘若监管没有明确的目标,或者没有理性的目标,或者虽然有堂而皇之的目标,但这个目标并不能左右自己的具体监管行为,甚至行为的后果住往与所谓的目标背道而驰,将是监管者的悲哀,也将是被监管者的不幸。

为了顺应保险中介市场化、规范化、职业化和国际化发展的潮流,有必要探讨一下保险中介监管的目标,并以此检验具体监管行为的效果。

在健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中介监管目标的第一层意思应当是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这是监管当局的基本职责。

也许有人会提出,没有将保护监管对象,即中介公司的合法权益作为监管目标,是否公平?此问看似合理,其实不然。那么,保险中介公司的合法权益由谁来维护呢?回答很简单,应当由它自己依法维护。保险中介公司拥有独立的商业人格,法律法规对其权利义务有明确规定,同时它也须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任何部门、单位、团体和个人如果其侵犯了保险中介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险中介公司应当、也能够堂堂正正地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作为一个独立法人,保险中介公司拥有自己的专业人才、法律顾问和相当的财务、物力,严格地讲,在法制经济环境中,一个不具备依法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的企业,是没有生存和发展空间的。

保险中介监管目标的第二层意思应当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市场经济要突出强调竞争,没有竞争就没有活力,没有竞争就没有繁荣,没有竞争就没有公平。但竞争必须有规则,像游戏和比赛一样,没有规则的游戏,没有规则的比赛是不可想象的。没有规则、或不按规则进行的竞争是不公平的竞争,是霸道,霸道的结果必然是少数人侵害多数人的利益。因此,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目标也可以理解为第一目标的延伸。

同时,监管者也要明白,自己的使命是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不能为了"秩序井然"而人为地限制、压制竞争。没有竞争,秩序是毫无意义的。

保险中介监管目标的第三层意思应当是维护保险体系的安全与稳定。这是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客观要求和自然延伸。如果保险体系的运转是安全和稳定的,那么,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就有了必要的基础和条件。相反,如果整个保险体系的运转是不安全、不稳定的,那么,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就难以保障,市场秩序也难以维护。

这里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维护整个保险体系的安全稳定是前两个目标的自然延伸,而不是单一的和惟一的目标。因此,维护整个保险体系的安全、稳定,不能以有损被保险人利益、抑制竞争和效率为代价。

二是维护保险体系的安全稳定,并不排除某些保险中介机构因经营失败而自动或被强制退出市场。监管者不应当、也不可能为保险中介机构提供"保险"。因经营不善而倒闭破产,或因违法违规而被强制关闭,都是正常的和必要的。监管者所追求的是整体的安全稳定,而不是个体的"有生天死"。

综上所述,保险中介监管的目标可以表述为: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秧序,维护保险体系的安全与稳定。这是相辅相成的一个整体,其中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是核心和前提。监管者应当紧紧围绕监管目标研究制定相应的监管法规和监管规章,认真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一是市场准入监管,不允许先天不足的机构进入市场,防止潜在风险;二是业务营运监管,督促已获准入的机构依法稳健经营,维护市场秩序,防范经营风险;三是市场退出监管,监督经营不善或严重违规经营的机构依法按程序尽快退出市场,最大限度地减少市场波动,降低损失,维护被保险人利益和整个保险体系的全稳定。

所有监管法律、规章,监管措施和具体监管行为是否正确和有效。只能也必须以是否符合监管目标为准绳。对那些与监管目标没有关系,甚至与监管目标相悖的条条框框必须进行认真的反思和检讨。

需要指出的是,监管者有效地履行监管职责,是实现监管目标的必要条件,但要将这些目标变成现实,单凭监管者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有保险人、保险中介人和被保险人的配合与支持,需要有经济、金融、法律环境以及市场参与者的竞争意识、风险意识、法律意识、责任意识、道德意识、信誉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配套与支撑。

发展前景

为进一步促进保险中介市场健康规范发展,中国保监会出台了《关于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的意见》,对完善保险中介市场体系和监管体系,健全行业变革的机制体制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的部署。其中,提出要建设一个包含龙头型保险中介机构、区域性专业代理机构和独立个人代理人群体在内的分层次的保险中介体系。这是监管机构第一次划分保险中介体系的具体层次,也是第一次明确提出要发展独立个人代理人队伍。这一新的政策,必将对保险中介市场的规范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也会对整个保险市场发展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

独立代理人是指同时独立的为一家或者多家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的代理人。从隶属关系上来说,独立代理人是个体工商户,不隶属任何保险公司或中介机构,持有个人从业资质。从业务代理关系上来说,独立代理人可以选择接收多家公司的委托,代理销售多家公司的产品。

综合目前的具体实践和研究成果,各界认为独立代理人制度将从以下几方面对市场产生影响:一是解决了保险营销员的法律地位问题,避免了双重征税;二是可以代理多家公司的产品,对保险公司的产品开发提出了要求,有利于开发出更多适合消费者需要的产品。还有学者提出可以促进营销员队伍优胜劣汰,在营销员队伍整体规模缩小的情况下提高整个中介队伍的效率和口碑。

总结各方意见,展望未来发展,独立代理人制度对保险市场的影响,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考量。

美国制度

美国保险中介制度

美国对保险中介的约束主要是通过各州的保险法律或法律中的特别规定、自律性规则和保险中介合同等来体现的。由于各州都有自己独立的立法权,因此,对保险中介人的立法管理,无论是在范围上还是在具体内容上均存在很大差异。保险中介人需要遵守的自律性守则包括:全国人寿保险协会职业道德守则、美国特许人寿保险经销商和特许金融顾问协会的职业道德守则,以及百万美元圆桌会议的职业道德守则等。美国采取政府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保险中介制度双重管理机制。

联邦政府成立有全国保险专员协会(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来对全国保险业务方面予以协调,协会下设保险规定信息系统,该系统在必要时为各州设计一些示范性法律及指导性建议来监管保险中介人,供各州采纳。州政府设有专门的监管机构,由保险监督官来对保险中介人进行直接的管理和监督。他们负责认定中介人必须具备的执业资格和条件,管理其销售行为,并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美国的保险代理制

保险代理人是美国保险中介市场的中心角色,100多万保险代理人代理的业务遍及各行各业,是寿险及非寿险公司获取业务的重要来源。

保险代理人资格确立

保险代理人根据销售业务的不同有人寿保险代理人、事故及健康险代理人和财产责任险代理人之分。代理人若想从业必须通过相应考试获取专业资格。以纽约州为例,个人从业必须通过保险总监举办的书面考试,完成保险总监批准的预备课程。保险总监可就个人代理人的资格举行听证,以确定其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另外,获有特许财产责任险经销商资格者,被认为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则不需要参加考试。

保险代理人行为规则

绝大多数州规定,保险代理人必须取得执照才可正式从业。按代表保险公司数量的多寡,美国有专业代理人与独立代理人之分。独立代理人具有独立的地位,可同时为几家保险公司代理业务。专业代理人只能为一家保险公司或某一保险集团代理业务。

在人寿保险中,美国保险公司主要依赖于专业代理人,因为它适合于寿险业险种类繁多、业务量庞大的特点,有助于代理人更快熟悉公司的保单和承保程序并与承保人建立密切的关系。在非寿险领域.美国保险公司更多地借助独立代理人,他们代表几家公司,可签发保单、收取保费,接受的业务可在他所选择的保险公司之间进行分配,有招揽续保的独占权力,并就其招揽的业务按保险种类及初保续保等分别从保险公司获取佣金。

保险代理人罚则

对违反法律和其他准则的保险代理人所给予的处罚一般包括经济处罚和吊销执照。

美国的保险经纪制

美国的保险经纪人可分为销售财产意外险的经纪人和销售人寿保险的经纪人。美国一些州在法律上并不存在人寿保险经纪人,而在另一些州允许保险经纪人同时作为保险代理人,只有少数州保险经纪人是纯粹的经纪人。在美国寿险业中,"为一家以上公司推销保险的代理人"称为经纪人。财产意外中,当独立代理人领有15家以上公司代理的执照时,会被称为经纪人。其客户一般都是大工商企业。大多数州的法律要求保险经纪人要通过规定的资格考试,但资格考试的难度存在明显差异。

一些州为了保证经纪人掌握保险业务知识,规定申请者在资格考试之前必须完成一个正规的学习计划或修完一门课程。另一些州的考试较为容易,以致无需经过专门学习就能通过。美国各州对经纪人都有领取执照的规定。执照申请者必须符合职业素质和最低年龄的规定。保险经纪人违反保险法或其他法律时,各州法律对其均有处以经济处罚和吊销执照的规定。

美国保险中介制度

通过上文的介绍可知,美国采取了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共存的独特的保险中介制度模式,并确立了以保险代理人为主体的中介制度体系。这与美国的中介制度环境是相适应的。美国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完善健全的保险市场,数量众多的保险公司以及它们提供的数量庞大、种类繁杂的保险商品,完备的法律体系和管理体制以及国民对规范化的代理服务的巨大偏好,为代理制在美国保险业的推行提供了肥沃的土壤。

美国的代理制度是多层次、多种类的代理制,这为保险公司提供了多种销售方式选择。在美国,人寿保险主要依赖于专业代理制,而非寿险主要借助独立代理制,它们分别契合了这两种性质保险业务的特点,为保险公司拓展市场做出了巨大贡献。为保证代理制的有效运转及维护投保人的利益,美国强调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行为的责任,重视加强保险公司对代理人的控制和管理,这样,又形成了保险公司管理代理人的总代理制、分公司制和直接报告制,供不同规模的保险公司选择使用,各种管理制下均存在有内容全面的代理合同,实行代理人权利与责任挂钩,以确保代理人行为的规范化。

图书

信息

书 名: 保险中介

作 者:何惠珍

出版社: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年10月

开本: 16开

定价: 40.00 元

内容

《保险中介》是为了适应高职保险专业教育特点、注重培养学生的保险职业素质与职业技能而编写的,是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保险实务重点专业的建设成果之一。《保险中介》在编写过程中吸取了当前国内外同类教材的最新成果,并以最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及相关的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保险公估管理条例为依据,对保险中介基础知识,特别是保险中介实务操作技能作了较为系统的介绍,着力体现"能力为本,注重实用"的高职教育特点。在体例上,完全打破传统教材的章节框架结构,真正体现任务驱动、项目教学的改革。在内容上,全书共分四个项目。其中,项目一主要介绍保险中介基础知识,力图与全国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的资格考试接轨,着力体现高职双证书教育制度的特色。其他三个项目则以保险中介业务流程为主线,分别为保险代理实务运作与规范、保险经纪实务运作与规范、保险公估实务运作与规范,注重培养学生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实际操作能力。在每个项目下,划分为不同的模块,每一模块下设有能力目标、工作任务、知识链接、能力训练等要素,同时根据工作任务需要,适时穿插一些活动、案例、特别提示等,以促进学生更好地理解、完成工作任务,着力提高保险中介实务操作技能。

《保险中介》不仅适用于高职高专金融、保险及相关专业教学使用,也可供保险公司业务培训和保险理论工作者、业务工作者参考,还可以用来指导各类保险中介公司的实务运作,也可用做各界人士参加保险中介资格考试或自修保险中介课程的教材。

目录

项目一 保险中介基础知识解读

项目二 保险代理实务运作与规范

项目三 保险经纪实务运作与规范

项目四 保险公估实务运作与规范

附录 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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