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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岁买什么保险好?

附加旅程取消保险

来源:360百科

详细条款

第一条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险条款使用。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事故之一而致使被保险人取消旅程,保险人将对被保险人已预先支付但未有使用且无法退回之旅行、住宿定金或押金,负赔偿责任:

交通费、住宿费或相关旅游产品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基本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身故、遭遇严重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严重受伤(见第1条释义)或罹患突发性重病(见第2条释义),经当地医院医生诊断不宜原定行程;;

2、被保险人的配偶(见第3条释义)、父母或子女在本附加条款生效后身故、遭遇严重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严重受伤或罹患突发性重病。

(二)可选保险责任(可任选一项或多项)

1、突发公共交通工具(见第4条释义)承运人雇员罢工、暴动;

2、已计划的旅行目的地突发传染病(见第5条释义)而不宜原定行程;

3、已计划的旅行目的地遭受自然灾害而不宜原定行程。

在此附加条款生效前,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必须适合旅行且被保险人没有意识到任何会导致原定旅程取消的状况。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行程取消或造成被保险人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预定交通、住宿或相关旅游产品时已意识到任何将可能导致旅程取消的情况;

二、宾馆、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旅行社或其它旅行公司已确认将予以退款或赔偿的损失;

三、由于政府或法律规定引起的损失;

四、由于宾馆、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旅行社或其它旅行公司的违约或破产引起的损失;

五、被保险人不愿意原定行程而引起的损失;

六、由于经济原因取消原定行程而引起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或其直系家庭成员或随行人员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

八、当必须取消行程时,被保险人未立即通知旅行社、导游、运输服务提供商或宾馆旅店等而造成的损失;

九、被保险人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

十、被保险人美容、整形、矫形术、非必须紧急性治疗的手术、心理咨询及角膜屈光成形手术;

十一、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十二、被保险人移植人工器官、洗牙、洁齿、验光、牙齿治疗或手术及镶补,但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一般牙齿治疗或手术除外;

十三、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见第5条释义)和症状、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和康复;

十四、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上的疾病和症状、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心理疾病、性病;

十五、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十六、同行者或亲属因本附加条款生效时已存在的任何病症或症状而导致死亡或患病;

十七、被保险人无法提供医生书面证明的受伤或患病;

十八、被保险人或其旅行同伴改变旅行计划;

十九、政府的禁令或管制;

二十、直接或间接由于传染病症或流行疫病爆发而无法成行或改变行程;

二十一、直接或间接由于被保险人或其旅行同伴或亲属被隔离;

二十二、旅行社因人数不足而无法组团成行;

二十三、由恐怖活动或恐怖威胁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损失;

二十四、已计划的旅行目的地突发暴乱而不适宜原定行程;

二十五、死亡、受伤或患病的人居住在中国大陆之外;

二十六、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旅行社、承运人、酒店出具的证实押金不可退还或罚金的证明原件;

二十七、被保险人未能提供罚金或押金的发票原件;

二十八、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第四条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起始时刻为下述两个时刻的后者:1)被保险人购买本保险、并交纳保险费时;2)旅行开始前第7天。

保险期间的终止时刻为被保险人旅行开始时。

第五条保险金申请

一、由被保险人作为索赔申请人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索赔:

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死亡者验尸报告或加盖公章的死亡证明、死者户籍注销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医生出具的有关被保险人之配偶、父母或子女严重受伤或罹患重病的证明文件正本;

4.被保险人与死者关系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5.被保险人不适宜原定行程的医生证明文件正本;

6.已支付的交通费、住宿费及相关旅游产品的预付费用的清单及发票或收据原件;

7.旅行社、交通工具承运人、住宿承办人等单位出具的证明被保险人已支付但未有使用且无法退还的费用的清单;

8.已支付交通费但因旅程取消无法使用的原始机票、车票、船票;

9.保险人认可的意外事故证明文件;

10.若是公务出差旅行,需被保险人的雇主提供的被保险人公务出差旅行的证明;

11.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若被保险人的损失已从其他途径或其他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的,保险人可根据有关单位或保险公司出具的相关单证或给付保险金证明,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内承担被保险人除前述赔偿额之外剩余部分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本附加条款效力终止

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条款效力即行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条款亦无效。

第七条释义

1、严重受伤:

指经医院医生诊断及证实被保险人所受的伤危及被保险人生命及不适宜继续原定行程。

2、突发性重病:

指被保险人在本附加条款有效期间,在旅行时首次罹患的突发性疾病或出现的症状,并经医院医生诊断及证实被保险人罹患的疾病危及被保险人生命及不适宜继续原定行程,但不包括本附加条款生效前罹患的任何疾病或出现的任何症状及任何慢性疾病。

3、配偶:

指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存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或妻。

4、公共交通工具:

指领有当地政府主管部分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以下交通工具:

1)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出租车、渡船、气垫船、水翼船、轮船、火车、有轨电车、轨道列车(包括地铁、轻轨及磁悬浮列车);

2)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经营的来往商业客运机场的定翼飞机;

3)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往来商业客运机场之间或有营运执照的直升机站之间营运的直升飞机;

4)按固定路线和时间表营运的固定机场客车。

若上述所列的各种公共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途,均不符合本附加条款中"公共交通工具"的定义。另政府、企业及私人包机亦不在公共交通工具定义之内。

5、先天性疾病:

指被保险人一出生就具有的疾病(症状或体征)。这些疾病是因人的遗传物质(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或因母亲怀孕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某些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异常,导致婴儿出生时有关器官系统在结构或功能上呈现异常。

本附加条款的未解释名词,以本附加条款所附属主险条款中的名词解释为准。

第八条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