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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江苏保监局关于在全省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意见的通知

来源:360百科

法规颁布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江苏保监局关于在全省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意见的通知

公安国安

苏政办发[2011]30号

江苏省政府

2011-3-25[1]

法规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

省安监局、江苏保监局制订的《关于在全省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关于在全省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0〕136号)精神,发挥责任保险在促进安全生产中的积极作用,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保险机制,夯实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好转,根据安全监管总局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在全省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制订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目标。根据我省高危行业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监管体制差异,在不同高危行业分三年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到2011年底,全省煤矿、非煤矿山(井工开采)、危险化学品、电力、建筑施工、民用爆破器材等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本实现全覆盖(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企业除外);到2012年底,非煤矿山(露天开采)、交通运输、冶金、机械制造等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本实现全覆盖(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企业除外);到2013年底,初步形成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运行机制,实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产品体系完备、服务覆盖全面、事故风险预防和管理水平显著提高的发展目标。

二、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险种和内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主要包括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以及以这两种保险为基础设计的新的保险产品,对煤矿、建筑施工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纳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行范围。投保企业应参加的雇主责任保险保额一般不低于30万元/人,公众责任保险保额一般不低于200万元。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载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或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由保险机构依照法规及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事故死亡人员和伤残人员的经济补偿、事故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费用。

三、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市场化运作机制。保险机构与投保企业按照各自意愿实行市场化双向选择。各地可通过公开招标,选择实力强、信誉好、服务佳的保险机构或由相关保险机构组成共保体参与项目承保,也可选择有一定实力的保险经纪公司代理保险的投保、赔付、参与事故预防等相关事宜。要根据法规政策、风险状况和保险精算规则科学测算保险费率,并注意不过多增加企业负担,让企业能真正感到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所带来的实惠。要建立与企业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条件、技术管理水平、以往事故状况相挂钩的保险费率浮动机制。有条件的保险机构可建立事故统计数据库,实现精细化管理。

四、强化责任保险与其他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的配套衔接。要稳妥处理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现有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的关系,形成政策集成合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为并行关系,是对工伤保险的补充,高危行业企业除参加工伤保险以外,仍应同时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风险抵押金为选择关系,原则上高危行业企业可任选其一,已存储风险抵押金的企业可选择继续存储风险抵押金,也可选择将风险抵押金转换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可不再存储风险抵押金。目前,我省煤矿等高危行业实行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是保险的初级形式,从长远看仍应积极引导企业将其转换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五、不断提升保险机构的服务水平。保险机构要充分借鉴国内外安全生产领域引入商业保险的做法和经验,加快开发适合我省不同高危行业特点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产品。要积极参与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和职工安全教育等事故预防工作,切实加强保险的社会辅助管理功能,逐步实现由单一产品营销服务模式向安全生产多功能评估模式转变。出险后,保险机构要积极参与抢险救灾,快速做好勘查、定损、理赔等善后服务工作,及时履行保险赔偿责任,帮助企业尽早恢复生产经营。保险经纪公司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依法、科学拟订保险方案,积极参与事故赔偿协调等工作,为投保企业提供优质的风险管理服务。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各级安监部门要会同保监部门,主动与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加强协作,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行政执法,严格安全生产行业准入条件,在实施行政许可或监督检查时,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有无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存储风险抵押金进行审查,对未按规定参保或存储的企业依法作出处理。各级保监部门要对保险机构经营行为加强监管,依法打击不执行条款费率、拖赔惜赔等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和保险机构要大力宣传推行高危行业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提高全社会和高危行业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认知度与认同感,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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