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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岁买什么保险好?

泰州市保险行业协会

来源:360百科

协会简介

协会现有会员公司11家,分别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泰州营销服务部。现已开业的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泰州营销服务部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泰州营销服务部正准备申请加入行业协会。

协会建设

协会成立以来,坚持以"服务"为核心,努力发挥"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宣传"职能作用,积极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协会四个专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协调业务关系,规范市场秩序。协会先后制定了《泰州市保险行业公约》、《财产险自律公约》、《人寿险自律公约》、《个人代理人管理公约》、《机动车辆险自律公约》、《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自律公约》和《团体年金(分红型/万能型)保险产品销售自律公约》等七个自律公约,逐步做到有规章可循,有制度可依。秘书处作为常设机构,注重加强自身建设与管理,建立了集体学习制度、文书收发管理制度、来信来访来电处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安全保卫保密制度、工作碰头会制度、季度向理事会书面报告工作制度、协会工作人员守则等八项规章制度。

保险主体的增加、代理人队伍的壮大和地方经济的发展有力地促进了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2003年全市保费收入178748万元,同比增长43%。其中:人寿险保费收入156525万元,同比增长52%;财产险保费收入22223万元,同比增长2%。保险深度(保费占GDP比重)达3.08%,列全省第5位。保险密度(人均交付保险费)达355元,列全省第8位。2004年,全市保险业务继续保持较快发展态势。1-9月,全市保费收入170508万元,同比增长23.4%。其中:人寿险保费收入146901万元,同比增长21%;财产险保费收入23607万元,同比增长41%。目前,全市共有个人代理人10611人,其中持有资格证书6366人,持证率达60%。

办公地址:泰州市青年南路157号邮政大楼附楼四楼

邮政编码:225300

协会章程

泰州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泰州市保险行业协会(英文全称为Taizhou Insurance Association,缩写为TIA),是经泰州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社团法人(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是泰州保险业的自律性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督促会员自律,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市场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本协会遵循民主协商、集体决策的原则,建立健全公正、高效的多边协商议事机制。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主管机关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保监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泰州市民政局。接受江苏保监局和泰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点设在江苏省泰州市青年北路16号。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七条 协会的基本职责为:自律与服务。重点发挥自律职能,促进市场公平,维护消费公正;同时做好维权、协调、交流、宣传等工作,为会员和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一)自律方面:

1、接受江苏保监局委托,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行规行约,对保险从业人员进行资格管理。

2、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组织签订自律公约,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3、接受江苏保监局委托,组织制定保险业产品、技术、服务等方面的指导性条款,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对外发布。

4、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大力培育诚信文化,加强诚信检查和监督。

5、进行自律管理,对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的会员,可按照章程或自律公约的有关规定,实施警告、业内批评、公开谴责、提请江苏保监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罚等惩戒措施。

(二)服务方面:

1、积极参与政府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政策论证,提出保险业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2、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反映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

3、加强同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的沟通,争取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维护保险业、会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认真受理保险咨询和投诉,化解各种矛盾,及时上报重大投诉案件,做好业务主管单位批转的投诉案件调查处理工作。

5、组织会员开展业务、技术和工作经验交流。通过刊物、网站等形式,完善信息数据,反映业内动态,建立信息分享机制。

6、整合宣传资源,大力提高公众保险意识,强化市场主体法律意识,正面引导舆论宣传。

7、经江苏保监局授权和委托,开展保险职业与实务方面的教育培训工作。

8、加强与国内外协会组织间的交流和合作,借鉴先进做法,支持保险业参与国际竞争,维护保险业利益。

9、承办业务主管单位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只接纳单位会员(包括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社团组织、保险市场中的其他经营性企业)。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和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遵守行业自律公约和行业性管理规定;

(四)经保险监管机关批准,并在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保险机构。

第十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有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会员有权参加协会活动,并优先获得协会服务;

(三)会员有权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及批评和监督;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制定的各项共同规则,执行协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大力支持协会的工作;

(三)按规定要求的人员参加议事活动;

(四)完成协会委派的任务;

(五)接受协会的咨询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及时提供所需资料;

(六)按时足额缴纳入会费和年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每个会员单位产生。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选举会长、副会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及会员提议事项;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原则上每届至少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会;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审议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专业委员会;

(七)决定秘书长、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根据会长或三分之二以上理事的提议临时召开理事会。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在理事会框架下分别建立产险和寿险总经理联席会议制度,由产、寿险公司在职主要负责人组成,协调、商议产险或寿险业务范围的自律等重要事宜。并分别设立产险、寿险和中介自律协调执行委员会,由各产险、寿险和中介公司分管业务的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组成,具体负责行业自律事宜的协调、执行和督查。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担任会长、副会长以外的其他会员单位担任理事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经江苏保监局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会长由会员单位在职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会长由会长所在单位以外的其他会员单位在职的主要负责人担任。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在届期内因工作变动时,应在1个月内辞去协会职务,由该公司新任负责人接任。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会长、副会长的基本条件是:热心协会工作,努力推动行业发展,在业内具有一定威望。

第二十七条 会长的职责为: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组织研究当地保险市场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向理事会提交协会工作报告,向会员大会汇报工作;

(三)代表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

秘书长为常设专职职位,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可以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也可由会长、2名以上副会长或3名以上理事提名,也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江苏保监局审查同意。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聘连任;秘书长在任职期内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特殊情况经常务理事会表决,并报江苏保监局审查同意,可以连续担任至任期届满;秘书长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从事保险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公正廉洁,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和威信,不得在保险行业内外兼任其他职务。秘书长可作为协会的法人代表登记。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二)参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总经理联席会议,并受会长、副会长的委托,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或总经理联席会议提交相关议案;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协调各办事机构和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五)决定办事机构其他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根据市场化原则,参考本地区事业单位平均工资待遇水平,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实际情况,拟定和调整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方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以及退休制度,按照国家和所在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签署协会日常文件。

第二十九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选配,应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实行职业化、专业化、逐步年轻化。

第三十条 县(市)成立保险行业协会的,可作为会员加入市保险行业协会,并依照本章程规定,享有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同时,按照协会章程、自律公约和行业管理规定,做好本县(市)范围内保险行业的自律、协调事宜。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入会费、年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的非营利性有偿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协会会费收取原则、标准和办法

(一)会费收取原则:以既要满足工作需要,又要充分考虑未来发展,为有效地为会员公司服务创造条件和以支定收、略有节余为原则。

(二)会费收取标准:入会费、年会费收取标准由秘书处根据会员业务规模、机构数量提出方案,交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三)会费收取办法:

1、入会费:入会费原则上一次性缴纳,如确因资金困难,经协会同意,可分期缴纳,但应在入会后的第二年结清。

2、年会费:年会费原则上于当年上半年结清,对数额较大,费用一时难以调度的,经协会同意,可分期缴纳,但应在当年结清。

对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会费的,逾期达一年(含一年)以上的,视同不履行会员义务,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对其作劝退或除名处理,并报保险主管机关备案,同时,由协会登报公告。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年审计一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按时编制上年度的决算报告和本年度预算报告,报理事会审查,同时报送业务主管单位。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报江苏保监局,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凡年度工作计划外的大型活动,所需经费另行筹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协会自行解散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处置。

第八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