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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岁买什么保险好?

保险理赔案例:44岁女子患癌,遭重疾险拒赔

时间:2019-09-17 11:00:23

买保险原本是为的防身,但人们有一个共同的担忧:买的时候容易,赔的时候难!这些年经济发展,保险行业也是日益发展,互联网保险的兴起,一方面促进了保险产品的不断完善,另一方面使得产品从解读到理赔更加透明,今天从44岁女子患癌,遭重疾险拒赔的案例说起,通过案例讲解,让理赔变得不再复杂。

保险理赔案例:44岁女子患癌,遭重疾险拒赔

01真实案例

44岁的谢女士,来自绍兴,7年前购买了一份定期寿险,附加重疾险。9月份,身体不适,去医院就诊的时候被诊断为“右侧鞍旁海绵状血管瘤”,先后在两个医院进行治疗,谢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结果得到保险拒赔的回复,理由是:经核查,谢女士所患为先天性疾病,不在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内,因此拒赔处理!保险公司出具了两份拒赔依据:

《中华医学网上》下载的一篇关于血管瘤病理常识的学术讨论性文章;

《外科学》书中的 “颅内血管畸形属于先天性神经系统发育异常。包括海绵状血管瘤;

若谢女士能够出具海绵状血管瘤不是先天性疾病的证据,保险公司将予以赔付

02案例分析

案例中的纠纷在于,谢女士所患是否属于先天性疾病,神经外科的专家指出:不否认教科书的权威性,但书中没有断定血管瘤就一定是先天性疾病。保险公司对先天疾病的判断缺失依据

其次谢女士在投保前未要求体检,则是默认谢女士投保的时候身体健康,根据保险的两年不可抗辩原则,谢女士购买保险7年后犯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理赔责任!

最后根据保险的不利解释原则最后的判决还是会偏向谢女士

所以综合以上分析,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理赔责任。

03案例学险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自然是不愿意赔付的,毕竟保险公司也是盈利机构,所以会见到保险公司通常会做出拒赔决定,但保险公司并不是想拒赔就能拒赔的,有法律和条款约束着!通过一些保险知识我们完全可以让保险公司乖乖理赔。上述分析中讲到的两个原则:

(1)两年不可抗辩原则

《保险法》第十六条: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通俗讲的说就是:投保人如实填写了健康告知,那么保险合同成立2年后,保险公司不能解除合同或拒绝赔偿

(2)不利解释原则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也就是说:当保险公司与我们出现理赔纠纷的时候,法院或者仲裁机关更应该偏向我们这群可爱的劳苦大众

所以,保险公司也不是随随便便拒赔就能了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