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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岁买什么保险好?

重疾险拒赔案例:男子确诊尿毒症 8家保险公司834万全部遭拒赔!

时间:2019-11-16 10:00:00

近年来,保险行业发展迅猛,除了人们的保险意识提高,也和保险切实的帮助了很多人分不开。但是正常情况下,一个人身体健康往往想不到要去买保险,而是那些身体有毛病的人,想方设法想要投保,带病投保能蒙混过关获得理赔吗?听说只要和保险公司打官司保险公司必赔?这些都是真的吗?今天小编就通过一个案例告诉你。

重疾险拒赔案例:男子确诊尿毒症 8家保险公司834万全部遭拒赔!


真实案例


浙江绍兴的钟某在2010年左右因为IGA肾病、肾性高血压、慢性肾脏病2期、慢性肾功能不全、左下肺炎等疾病在绍兴某医院多次住院治疗。知道自己得了肾病之后,钟某和其妻子先后通过多种渠道(银行、保险代理人、保险公司)以钟某为投保人进行投保,总共累积在在8家保险公司投保,累积风险保额更是高达838万元。


2014年11月,钟某因病住院,被医院确诊为尿毒症,并做了血液透析治疗。因为重疾险对尿毒症的理赔要求是必须要血透后90天,于是在血透90天之后,钟某便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让钟某吃惊的是,他投保的几家保险公司都查到了钟某2010年住院治疗的情况,拒赔了钟某的理赔申请,给出的拒赔理由也都是“投保时未如实告知”。


钟某和妻子不死心,他们认为“和保险公司打官司保险公司必赔”,抱着这样的想“信念”,钟某和妻子开始了他们所谓的合法理赔诉讼。于是从2015年开始到2017年,他们夫妻二人先后上诉了6家保险公司,但是上诉的结果均是败诉。他们除了浪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诉讼费之外,一无所获。


案例分析


为什么钟某和妻子打了6场诉讼官司,一一败诉?钟某诉讼的理由虽然是:“保险公司没有主动询问健康情况”、“合同成立两年保险公司必赔”,然而这一次,钟某的理由没有变成“万精油”,他失效了。


为什么呢?如果钟某只投保了一家保险公司,理由是“未主动询问健康情况”,法院也许会采纳,然而2年时间8家保险公司800多万保额,法院还会相信你给出的理由吗?

重疾险拒赔案例:男子确诊尿毒症 8家保险公司834万全部遭拒赔!
为什么如实告知这么重要?


案例中的钟某各家保险公司给出的理由都是为如实告知,为什么如实告知对理赔影响这样大?我们一起来看下。


我们在投保前都要先进行健康告知,健康告知的原则是如实告知。如实告知是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需要要履行的一项法律义务,实际上它是用来保障保险公司的权益的。通常来讲,只有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的健康状况在公司可以接受的风险范围以内,保险公司才愿意接受该投保人的投保申请。


因此,如果投保人在如实告知中没有做到全面、真实、客观地陈述过往病史,或者选择隐瞒、故意不回答、甚至编造虚假情况来欺骗保险公司,就会影响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风险判断,有可能会使保险公司蒙受损失。


如果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按照中国新保险法的第十六条: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所以,“有记录”的病史是一定要告知的。严格来说,一般能用身份证号在医院(二级以及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查到的记录,保险公司也都查得到。所以,到底有哪些疾病需要上报?请看一下自己的身份证号给到医院后,医院能提供什么,就说明哪些是有记录的,比如住院、进入医保系统的治疗,这些是一定有记录的。


说到医疗记录,要特别提醒的是,千万不要把自己的医保卡借给他人使用,因为如果曾经外借给他人入院治疗的话,那么这个疾病历史也是在你的名下可以查到的,如果漏报这个记录,后果也很严重,不论是哪家保险公司,对于病史的告知要求都是一样的,医院有记录的都一定要如实申报,如果隐瞒,很有可能你买到一份无效保单,理赔的时候麻烦就来了。因为保险公司的角度来看,这个就是可以查到的你的白纸黑字的病史,因此,如果万一曾经有外借医保卡的历史,也要把这个病史如实的申报,千万不要隐瞒!

重疾险拒赔案例:男子确诊尿毒症 8家保险公司834万全部遭拒赔!
保险合同生效两年必赔?


案例中,钟某还提到了“合同成立两年保险公司必赔”,真的有这回事吗?这也是钟某对保险公司的误读。所谓的“合同成立两年保险公司必赔”应该只的是“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两年不可抗辩条款虽然是保护投保人的,但是也是有条件的。


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具体表述为:“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且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那是不是有了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就算投保人当初没有如实告知,只要过了两年,就可以赔了呢?当然不是,不如实告知,本身已经违反了保险最大的诚信原则。保险公司不告你就不错了,还奢望保险公司赔偿?


结语


说了这么多,还是要告诉大家,在投保的时候切记不要心存侥幸,否则即使这份保险多适合你也无法获得理赔。要想买保险时少一些问题,最好还是尽早投保。希望今天的文章对你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