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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理赔案例:男子酒后驾车撞伤路人!保险公司理赔116000元!凭什么?

时间:2020-01-08 18:13:00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对于酒驾,相信各位车主心里都有一杆秤:酒驾是违法的。今天小编要分享的这个案例和酒驾有关:男子酒驾撞到了骑电瓶车的路人,造成9级伤残。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该理赔。而保险公司认为酒驾属于免责条款不赔!最终,到底赔没赔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车险理赔案例:男子酒后驾车撞伤路人!保险公司理赔116000元!凭什么?


真实案例


2018年12月的一个晚上,程某驾驶小汽车行驶在路上时,撞倒了前方骑电动车的徐某。经过交警部门的调查发现,程某属于酒后驾驶,这次保险事故程某需要负全责。根据交通法规,程某被判处5个月的拘役,缓刑6个月,刑事处罚罚金2万元。


电动车主徐某被紧急送到医院抢救后没有生命危险,经过几个月的治疗,被鉴定为9级伤残。出院后,徐某向程某和程某老婆熊某(车险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索赔各项费用总计223600元。保险公司以驾驶员程某属于酒驾,而酒驾属于免责情形为由,拒绝理赔。


为此,三方打起了官司。保险公司和熊某都认为自己无责:保险公司认为,车险的投保人是熊某,而熊某在投保时已经签了字,所以车险的免责条款应该执行。而根据保险公司提交的熊某签字的保险单,发现签字的并不是熊某。


投保人熊某表示,自己的车险是委托4s店买的,自己只负责出钱,对于车险的条款并不知情,此外,他们还认为徐某的9级伤残鉴定有问题,而委托新的鉴定机构鉴定后,徐某仍然被鉴定为9级伤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保险公司应该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认为自己应该免除交强险的赔偿责任理由不成立,不予采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可以在赔偿之后向陈某行驶追偿权,所以保险公司应该在交强险的范围内理赔116000元。


保险公司认为酒驾属于免责条款,但是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投保人在投保车险时,对于禁止性的情形,保险公司应该对条款作出提示,所以,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该赔偿。经过法院的审核计算后认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额内,累计应该赔付伤者徐某223600元。


驾驶员酒驾也要赔?保险公司不服,于是保险公司申请复查复审本案。经过法院的复审,转折来了。

车险理赔案例:男子酒后驾车撞伤路人!保险公司理赔116000元!凭什么?
首先,法院认为程某的妻子熊某投保的车险由于没有本人签字或者盖章,合同对投保人无效。但是投保人交钱了,说明对该份合同的追认。简单来说就是投保人认可投保这份保险合同,但是不代表对于合同的内容全部知晓。


其次,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说明免责条款的义务,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需要在合同、投保单等作出“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还要作出书面或者口头上的说明,当然没有说明那么这些条款就无效。熊某缴费后,保险公司将发票和保单邮寄给熊某,而熊某说只收到了发票,却没有收到保险单。但是熊某和程某又无法举证自己只收到了发票,所以,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法定的提示义务。


最后,既然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法定的提示义务,所以保险条款中的法定禁止事由列入免责条款对于程某和熊某都是生效的。程某和熊某知道酒驾是免赔的。


最终,法院撤销了之前的判决,对于徐某应得的223600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额内理赔116000元,剩余的又程某、熊某理赔,理赔107600。

车险理赔案例:男子酒后驾车撞伤路人!保险公司理赔116000元!凭什么?
案例分析


从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知道,酒驾这种情况,交强险是可以在保额内进行赔付的。交强险的理赔范围还是很广的。保险相关的法律对于保险公司是相当严格的,对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有义务向投保人说明。推荐阅读:交强险能赔多少 是不是什么时候都可以赔?


法院最后之所以判决程某熊某自行理赔一部分,是因为保单和发票通常是一起寄给投保人的,而他们又无法举证,故认为保险公司讲解了条款并邮寄了合同。


小编认为:对于程某酒驾肇事的行为,其实已经属于违反了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约定,保险公司有权向酒驾肇事者索赔相应的已赔付保险金。这样,伤者得到了及时赔付,省却了官司;保险公司找肇事者赔钱,则让肇事者为自己酒驾行为买单。


结语


虽然这篇案例讲的是酒驾,保险公司理赔了其中的一部分。但是决定不是鼓励大家去酒驾。生命只有一次,希望大家都要珍惜自己和别人的生命。酒驾不仅危险,而且是违法行为,希望大家都可以引以为鉴!如果觉得这篇文章有用,别忘了分享给更多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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