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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岁买什么保险好?

了解保险合同,让你不再烦恼

时间:2019-01-03 14:33:47

从法律角度来看,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合同就是其表现形式。所谓合同,也称契约,是指平等主体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和义务,以达到某种目的。相关方是指在订立合同时确定权利和义务的人。

保险合同是指双方之间的协议,以实现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实现保险经济保障,并建立协议,以改变和终止这种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一方根据协议收取对方的保险费,并对于约定的事故发生造成损失或约定的期限届满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在保险关系中,投保人和保险人是直接签订保险合同的人,是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保险合同作为一项特殊的民商事合同,除合同的一般特征外,保险合同还具有以下独有的特征。

 (1)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有偿合同指的是由于某些权利必须支付一定代价的合同。所谓的对价,即收购合同中任何一方的权利,应当支付给另一方认可的相应对价。保险合同的赔偿主要体现在保险申请人获得保险金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价格,即保险费;如果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则必须承担保险责任保障。

保险合同的有偿性不同于一般合同的有偿性。在一般有偿合同中,实行等价有偿原则,即支付和反给付相互一致,保险合同的赔偿只要求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对应关系,并不强迫双方的支付负担是平衡的。除了长期人寿保险外,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也不能要求保险人支付相应的保险费,因为他已经支付了保险费。相反,保险公司只会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支付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2)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任何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均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由于信息不对称性,保险合同对诚信的要求远远高于其他合同,因此被称为最大信用合同。一方面,保险标的在投保前之前或之后由被保险人控制,保险人只根据被保险人或现场通知的情况决定是否保险和被保险人的条件。因此,保险合同的结论和履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被保险人的诚实信用。另一方面,保险合同通常由保险公司单方面制定。投保人可能对保险合同的专业术语及相关内容不清楚、不熟悉,在进行展览业的促销和承保时,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没有投保。该人解释说,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必然会损害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因此,从保险公司的角度,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角度,双方都必须具有最大的诚信,以确保对方的合法权益。因此,保险合同具有最大诚信的特征。

(3)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各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的义务及其享有的权利是相互关联和相互因果关系的。在等价交换的经济关系中,绝大多数合同都是双务合同。其中,保险合同是典型的双务服务合同,而且是附有条件的双务合同。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必须获得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主体支付保障的权利,并且必须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费收取后,保险人必须承担保险标的赔付义务。权利和义务相互关联。但是,保险合同的双务性与一般的双务服务合同并不完全相同,即保险公司的赔付义务只有在商定的事故发生时才能履行,因此是有条件的双务服务合同。 

(4)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意味着合同当事人至少一方并不必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只有在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得到满足或合同中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能执行;合同约定的事件是可能发生或可能不发生的不确定事件。保险合同是典型的射幸合同。确定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仅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赔偿或者支付义务,即保险合同中是否履行了保险人的义务。建立时尚的不确定性,但取决于意外的、不确定的自然灾害、事故,即视保险事故是否发生而定。但是,应该指出的是,保险合同的保险通常是针对单一保险合同。对于某种类型的保险合同整体而言,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和实际保险费赔付应该基本平衡。

(5)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

附和合同,又叫依附合同,这意味着内容不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一方提前准备,而另一方只准备征得同意。另一方当事人只是做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一种合同,即另一方当事人只能做取与舍的决定,无权拟定合同的条文。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可以以保险协议、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形式订立。以保险单和保险凭证的形式,保险公司提前准备了保险条款,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已在保险条款中规定,保险合同逐步显示为技术化、定型化和标准化趋势,保单持有人一般只是是否同意的含义,而这些条款不能修改。被保险人还可以与保险公司协商,增加特殊协议条款,或限制或延长保险责任,但一般不能改变保险条款的基本结构和内容。

以上就是关于保险合同的具体形式了,大家可以具体的了解一下,了解保险合同是我们维护自己权益的重要保障,所以在购买保险的时候需要多加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