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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岁买什么保险好?

购买保险的时候,如实告知重不重要

时间:2019-02-12 11:52:41

随着近年来保险业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和家庭拥有不止一个的保险,给未来生活提供保障。但是与此同时,也有越来越多的案例证实了这一点:如果你隐瞒你当前和以前的健康状况、病史,你可能会在事故发生后遭受拒赔!保险公司做出这种判断的依据是它没有被“如实告知”!

那么,究竟什么是“如实告知”?

《保险法》第16条规定:

如果签订保险合同并且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相关情况进行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不如实告知有什么后果?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故意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销或增加保险金额的决定的,保险人有权终止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真实披露义务的,保险人对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的赔偿或者保险费不承担责任,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真实披露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赔偿或者保险金不承担责任,但保险费应退还。

在购买保险时,什么该说?什么又可以不说?

事实上,关于通知的范围,每个国家有两种立法形式:

1.无限告知:这意味着法律对通知的内容没有确定性。只要事实上有关于保险标的的危险性的重要事实,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解释。 

2.询问告知:被保险人必须如实告知保险人的问题,保险人没有义务通知保险人,也不通知侵权行为。

在我国,采取的就是询问告知方式。但是,对于保险公司的调查(写成、或其他形式),法律没有进一步澄清。

当然,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有几种情况需要注意:

1.《保险法》规定保险人终止合同的条件是“重大过失”而不是“过错”。也就是说,只有当被保险人的主观过失达到“重大过失”的程度时,保险人才才能取消保险合同。至于什么是“重大过失”,法律并未规定由法官根据争议酌情决定。 

2.《保险法》在“故意”未履行真实披露义务的情况下,保险人可以终止合同条件,并规定“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增加保险费率”的要求。

换句话说,如果被保险人故意未通知且保险公司同意不保险或增加保险金额,则保险人不得终止合同。

如果超过2年不成立,保险公司会支付吗?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以上,保险人不得终止合同;如果是保险事故,保险人应承担赔偿或支付保险的责任。“不可抗辩条款,也不会超过2年就一定能获赔,例如:

2011年10月,投保人王某向他的父亲王某被保险人向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终身寿险。在保单“健康告知”列中,第六个问题如下:

您现在是否已经或曾经(包括怀疑)出现以下症状的、疾病,或者针对以下症状进行治疗、疾病:项目L是“恶性”肿瘤、有未被确认为良性或恶性肿瘤、息肉、囊肿、肿块、赘生物“。

在这方面,保单持有人和被保险人均回答”否“。2014年6月,被保险人死于食道癌。保险公司为理赔早在2009年就发现被保险人被诊断为中食道癌,医院建议手术治疗。所以投保人在签订合同后违反了如实告知的义务,构成欺诈,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因此,需要提醒大多数网友在这里是:

购买保险时,必须如实告知病史和健康状况,以免埋下未来理赔的隐患!毕竟,保险公司可以转移医院的病历!而且您知道医院的门诊病历(急诊)病历应该在患者上次就诊之日起保存不少于15年;医院电子病历自患者最后一次出院之日起保留30年。您

购买保险以转移或分散风险。如果你买了一件保险,你很担心,并担心你不能得到理赔,又有何意义呢?

但是,如果在购买保险时没有问到某些条件,并且保险公司以此作为拒绝理由,则大胆采取法律武器来保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