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因车祸事故伤亡,已...
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因车祸事故伤亡,已...
时间:2010-01-11
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残疾等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本案中,保险公司与刘某之间是合同关系,属于甲方和乙方。刘某在上班途中被公共汽车撞死,此案中,公共汽车公司属于丙方,也就是可以认定为第三者。
依据上面保险法之规定,本人认为,既然保险公司在勘察核实刘某因车祸致死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就应当向被保险人或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