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意义
从经济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从社会角度看,保险是社会经济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精巧的稳定器”;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
作用
一、保险必须有风险存在。建立保险制度的目的是对付特定危险事故的发生,无风险则无保险。为了应用大数原则,有可能受益的风险不在可保范围内,因此商业保险机构一般不承保此类风险。
二、保险必须对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所谓经济补偿是指这种补偿不是恢复已毁灭的原物,也不是赔偿实物,而是进行货币补偿。
因此,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必须是在经济上能计算价值的。在人身保险中,人身本身是无法计算价值的,但人的劳动可以创造价值,人的死亡和伤残,会导致劳动力的丧失,从而使个人或者其家庭的收入减少而开支增加,所以人身保险是用经济补偿或给付的办法来弥补这种经济上增加的负担,并非保证人们恢复已失去的劳动力或生命。
三、保险必须有互助共济关系。保险制度是采取将损失分散到众多单位分担的办法,减少遭灾单位的损失。通过保险,投保人共同交纳保险费,建立保险补偿基金,共同取得保障。
四、保险的分担金必须合理。保险的补偿基金是由参加保险的人分担的,为使各人负担公平合理,就必须科学地计算分担金。
保险的作用就是为了预防即将到来的风险!
不管是生老病死还是任何情况都可以让被保人减少经济损失,只要符合保险赔付条件,保险公司就会承担给付保险责任金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是指在保险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用,保险公司对合同约定内可能发生的事故所造成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被保险人伤残、疾病、死亡或者达到合同约定年龄、期限等条件时,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责任金的商业保险行为。
其中,保险的作用可以转嫁风险、实施补偿、抵押贷款和投资收益。简单来说就是:生——有所准备,老——有所养,病——有所医,死——有所留,残——有所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