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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是必须要交的吗?

重疾险真的确诊即赔吗?

看到很多人说重疾险确诊即赔,真的是这样吗
时间:2019-07-17 17:42:34
评论者的头像 匿名用户 时间:2019-07-17 17:48:38

确诊即赔只是部分病种才有,准确来说应该是符合赔偿条款才会赔偿。

1、确诊即赔

在重疾险定义中,有些病症只要符合其描述,不管是否接受治疗,不管治疗费用花了多少,确诊就赔,如癌症。

2、需实施某种手术

部分病症定义里列出了治疗手段,只有在确诊后,采取了相关的治疗,才符合理赔条件。如重大器官移植术。

3达到约定的疾病状态

只有确诊后维持了一段时间,身体状况达成某一种疾病状态,才构成赔付条件。如急性心肌梗塞。王先生的案例属于这类。

另外,当我们为自己或家人购买重疾险,需留意确诊即赔的条款,拿常见的癌症来说,并不是所有恶性肿瘤都在保障之列。若合同明确原位癌不在保障范围,当某位女士患了左乳癌,保险公司便不会确诊即赔。

评论者的头像 匿名用户 时间:2019-07-17 17:45:39

只有12个重大疾病才确诊即赔,其他的需要符合赔偿条件才赔。

第一类:包括恶性肿瘤在内的12种疾病,都是确诊即理赔的。也就是说如果医院的诊断书是这个病,那么保险公司就会直接支付理赔款。

第二类:以“冠状动脉搭桥术”为代表的5种疾病,是以采取特定治疗手段为赔付标准的。这里尤其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搭桥术都会理赔,而是实施了开胸手术的冠状动脉搭桥术。微创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手术均不在保障范围内。

第三类:包括“急性心肌梗塞”和“脑中风后遗症”的8种疾病,要求达到某种状态才能理赔。以“脑中风后遗症”为例,其必须达到的标准是:不但是脑血管病变引起的出血和栓塞,而且要出现神经系统永久性功能障碍。怎么界定这个神经系统永久性功能障碍呢?要求是疾病确诊180天后,还有一肢机能完全丧失,或者语言及拒绝吞咽能力完全丧失等等。

这些标准在保险合同的哪里看呢?一般在保险公司合同正式条款后面会有条款释义中有明确说明。

评论者的头像 匿名用户 时间:2019-07-17 17:45:36

不是确诊即赔,是符合赔偿条款才会赔。

其实保险市场上的重疾险保障的病种繁多,赔付方式也比较多,并非所有的疾病都是确诊即赔付的,只有30%的疾病才是确诊即赔付的,剩余的七成不是。参照赔付标准的不同,重疾赔付分为三类。

1、确诊即赔

针对某些符合要求的重疾,无论被保者有没有接受治疗,无论治疗费用了多少钱,一旦确诊保险公司就会依据保额进行赔付。

2、需实施某种手术

有的重疾险在承保的部分病症定义里列出了治疗手段,被保者确诊后只有采取了重大器官移植术等特定的治疗手段,保险公司才会理赔。

3、达到约定的疾病状态

被保者被确诊发生保险合同保障范围内的重疾一段时间后,身体状况达成某一种疾病状态(比如急性心肌梗塞)的时候,保险公司才会给付保险金。

因而大家不要简单认为重疾险是确诊即赔付的。很多疾病要花很多医疗费但是也没有满足重疾的赔付标准的,所以也不可能获得重疾险的赔付,此时,有医疗报销型保险的作用就体现出来了。

评论者的头像 匿名用户 时间:2019-07-17 17:45:30

说确诊即赔,不如说满足合同条件即赔。

1、确诊即赔

确诊就赔付,意味着不管被保人是否接受了后续的治疗,实际花费了多少治疗费,只要确诊,保险公司就会一次性赔付保额。

最常见的就是恶性肿瘤(包含白血病),只要临床诊断属于规定的癌症范畴,就可以去申请理赔????

恶性肿瘤疾病定义及赔付条件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从实际理赔看,癌症占所有重疾险理赔的60%以上,确诊就赔还是非常不错的。

不过,原位癌是不赔的——原位癌属于极早期的癌症,一经发现,只要及时治疗,治愈率很高。因此并不属于重疾的范畴,普遍被划入轻症。

2、实施了约定的手术

很多重疾,医学上确诊只是先决条件,最终能否顺利理赔,还要看是否采用了条款约定的治疗手段,采用了,能正常理赔,否则,无法理赔。

像冠心病,很多人误以为接受了支架植入手术、腔镜手术,也能正常赔付。但事实上,条款明确要求:必须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手术才行????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再比如重大器官移植术,大家在影视作品中听到过很多,多少知道,一旦要进行器官移植,说明病人自身的器官衰竭的很厉害,可能随时有生命危险。

按理说,这种情况,保险公司应该马上赔吧。依然不是,必须实际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才行。

所以,买了重疾险的小伙伴,若不幸得了以上几种疾病,一定要看看合同条款规定的治疗方法,选择对了,才能顺利拿到赔款。

有人可能对“按照约定的姿势进行治疗”非常愤慨,因为其无形中会限制被保人选择最先进治疗方式的权利。

对此,大白想说,如果保监会不修改25种重疾的标准化定义,那这种情况还是会持续下去。

因此,与其在理赔时,愤愤不平,不如在购买前,就把这个问题考虑清楚。

3、达到约定的疾病状态

说白了,就是没治好,也不太有治好的可能性,保险公司就赔;若有好转的机会,则不赔(或按轻症的标准赔付)。所以,这些疾病普遍还会设置90天到180天不等的等待期。

像几类脑部疾病,包括脑中风后遗症、脑炎后遗症或者脑膜炎后遗症、严重脑损伤,光诊断还不行,还要出现永久性的功能障碍,且障碍至少要持续180天以上。

听着挺残酷,但如果没有达到一定程度,无论从病情风险性,还是治疗费用,都达不到重疾的标准。

况且,这些标准并非保险公司自己定的,而是保险行业协会与医师协会结合实际情况,联合制定的。可以理解为,在照顾消费者利益及保险公司利益间,已经做了一定平衡——

即既不会因为标准太严格,让大家都无法理赔,也不会因为标准太宽松,导致保险公司直接“赔穿”。

Ps:双耳失聪、双目失明、严重语言能力丧失,发病原因可能是重疾,也可能是先天性疾病导致的,所以虽然同样是保监会统一规定的25种重疾,但在具体的赔付条件上,不同保险公司会略有差异。

比如,针对3岁前因疾病导致的语言能力丧失、双耳失聪、双目失明,A公司不赔,B公司则可能延期到满3岁后受理。

此外,严重帕金森病、严重阿尔茨海默病,有些公司也会做出70岁前发病才理赔的奇葩规定,投保时,同样要留意。

评论者的头像 匿名用户 时间:2019-07-17 17:45:27

并不完全是确诊即赔。

重疾险里面有一部分疾病确实是在疾病确诊之后即可获得保险金赔付,如恶性肿瘤、多个肢体缺失、严重Ⅲ度烧伤等,有部分则需要达到一定的状态或者经过相应手术或持续治疗之后才可获得赔付,如双儿失聪、双目失明、主动脉手术等。

重大疾病保险于1983年在南非问世,是由外科医生马里优斯巴纳德最先提出这一产品创意的。他的哥哥克里斯汀巴纳德是世界上首位成功实施了心脏移植手术的医生。马里优斯医生发现,在实施了心脏移植手术后,部分患者及其家庭的财务状况已经陷入困境,无法维持后续康复治疗。为了缓解被保险人一旦患上重大疾病或实施重大手术后所承受的经济压力,他与南非一家保险公司合作开发了重大疾病保险。
1986年后,重大疾病保险被陆续引入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并得到了迅速发展。


1995年,我国内地市场引入了重大疾病保险,现已发展成为人身保险市场上重要的保障型产品。重大疾病保险在发展过程中,保障范围逐渐扩大,保障功能日趋完善,但该类产品的设计理念一直延续至今。
"重大疾病保险"亦名“危疾保险”,意为危及生命的疾病,除了会严重影响到患者的健康外,巨额的医疗花费和患者收入能力短暂或永久的丧失还会给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为了转移因重大疾病发生带来的经济损失,重大疾病保险应运而生。


在保险合同中的重大疾病含义较为宽泛,主要是指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