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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是必须要交的吗?

什么是再保险?再保险公司是做什么的?

什么是再保险?再保险公司是做什么的?
时间:2019-01-08 23:21:13
评论者的头像 VincentMorris 时间:2019-01-08 23:21:13
1、再保险与个人客户是没有直接关系的; 2、个人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这是原保险,个人与保险公司是当事方; 3、保险公司承保的,对于超过一定数额的保险,必须分保给再保险公司,以分散风险,这就是再保险,这时候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是当事方; 4、无论保险公司是否按国家规定分保,无论再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保险公司都必须按保险公司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5、客户出险后,是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并不是向再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评论者的头像 JamieCarter 时间:2019-01-08 23:05:26
再保险就是指保险公司承接了投保人的保险业务后,为了降低保险公司自己的风险,保险公司再去保险. 再保险公司就是专门为保险公司进行保险的,为保险公司分担风险的保险公司.
评论者的头像 AmandaJefferson 时间:2019-01-08 22:39:47
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再保险是由原保险派生的。再保险是对原保险的保险,再保险支持和促进原保险的发展。 再保险合同不是原保险合同的从属合同,而是独立的合同,它与原保险合同没有任何法律上的继承关系。 再保险合同只对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再保险人只对原保险人负责,与原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没有任何法律关系。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 1、保险关系的主体不同。原保险关系的主体是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体现的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再保险关系的主体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体现的是保险人之间的经济关系。 2、保险标的不同。原保险的保险标的包括财产、人身、责任、信用以及有关的利益;再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原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责任,是一种具有责任保险性质的保险。 3、保险赔付的性质不同。原包括补偿性合同和给付性合同两种。再保险合同均为补偿性合同。
评论者的头像 MarkContreras 时间:2019-01-08 22:21:04
再保险也叫分保,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进行再保险,可以分散保险人的风险,有利于其控制损失,稳定经营。再保险是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建立的。在再保险关系中,直接接受保险业务的保险人称为原保险人,也叫再保险分出人;接受分出保险责任的保险人称为再保险接受人,也叫再保险人。再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由再保险分出人与再保险接受人通过订立再保险合同确立的,再保险合同的存在虽然是以原保险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但两者在法律上是各自独立存在的合同,所以再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原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不能混淆。 再保险的具体形式可以分为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两类。比例再保险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即分出人与分入人之间订立再保险合同,按照保险金额,约定比例,分担责任。对于约定比例内的保险业务,分出人有义务及时分出,分入人则有义务接受,双方都无选择权。在比例再保险中,又可以分为成数再保险和溢额再保险。成数再保险是原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业务范围内,将每一笔保险业务按固定的再保险比例,分为自留额和再保险额,其保险金额、保险费、赔付保险金的分摊都按同一比例计算,自动生效,不必逐笔通知,办理手续。溢额再保险是由原保险人先确定自己承保的保险限额,即自留额,当保险业务超出其自留额而产生溢额时,就将这个溢额根据再保险合同分给再保险人,再保险人根据双方约定的比例,计算每一笔分入业务的保险金额、保险费以及分摊的赔付保险金数额。在非比例再保险中,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协商议定一个由原保险人赔付保险金的额度,在此额度以内的由原保险人自行赔付,超过该额度的,就须按协议的约定由再保险人承担其部分或全部赔付责任。非比例再保险的保险费率由双方当事人议定。
评论者的头像 DavidSalas 时间:2019-01-08 21:46:51
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再保险公司业务: 一、比例再保险 1、成数再保险 成数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在合同中约定保险金额的分割比率,将每一危险单位的 保险金额,按照约定的比率在分出公司于分入公司之间进行分割的再保险方式。 2、溢额再保险 溢额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在合同中约定自留额和最高分入限额,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分给分入公司。 二、非比例再保险 1、超额赔款再保险 这是由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协议,对每一危险单位损失或者一次巨灾事故的累积责任损失,规定一个自负额,自负额以上至一定限度由再保险人负责。前者叫做险位超赔再保险,后者叫做 事故超赔再保险。 2、超额赔付率再保险 超额赔付率再保险也称损失中止再保险,是指按年度赔款与保费的比率来确定自负责任和再保险责任的一种再保险方式。
评论者的头像 MichelleMckay 时间:2019-01-08 19:33:20
再保险概念 再保险(reinsurance)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在再保险交易中,分出业务的公司称为原保险人(Original insurer)或分出公司(Ceding company),接受业务的公司称为再保险人(Reinsurer),或分保接受人或分入公司(Ceded company)。   再保险转嫁风险责任支付的保费叫做分保费或再保险费;由于分出公司在招揽业务过程中支出了一定的费用,由分入公司支付给分出公司的费用报酬称为分保佣金(Reinsurance commission)或分保手续费。   如果分保接受人又将其接受的业务再分给其他保险人,这种业务活动称为转分保(Retrocession)或再再保险,双方分别称为转分保分出人和转分保接受人。   危险单位   危险单位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   危险单位的划分既重要又复杂,应根据不同的险别和保险标的来决定。其划分关键是要和每次事故最大可能损失范围的估计联系起来考虑,而并不一定和保单份数相等同,但划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危险单位划分的恰当与否,直接关系到再保险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利益,甚至影响到被保险人的利益,因而是再保险实务中一个技术性很强的问题。我国《保险法》第101条规定:“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计算办法和巨灾风险安排计划,应当报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自留额与分保额   对于每一危险单位或一系列危险单位的保险责任,分保双方通过合同按照一定的计算基础对其进行分配。分出公司根据偿付能力所确定承担的责任限额称为自留额或自负责任额;经过分保由接受公司所承担的责任限额称为分保额,或分保责任额或接受额。   自留额与分保额可以以保额为基础计算,也可以以赔款为基础计算。计算基础不同,决定了再保险的方式不同。自留额与分保额可以用百分率或者绝对数表示。   根据分保双方承受能力的大小,自留额与分保额均有一定的控制,如果保险责任超过自留额与分保额的控制线,则超过部分应由分出公司自负或另行安排分保。为了确保保险企业的财务稳定性及其偿付能力,许多国家通过立法将再保险的自留额列为国家管理保险业的重要内容。我国《保险法》第99条、第100条也有类似规定。 编辑本段再保险的发展 再保险最早产生于欧洲海上贸易发展时期,从1370年7月在意大利热内亚签订第一份再保险合同到1688年劳合社建立,再保险仅限于海上保险。   17、18世纪由于商品经济和世界贸易的发展,特别是1666年的伦敦大火,使保险业产生了巨灾损失保障的需求,为国际再保险市场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从19世纪中叶开始,在德国、瑞士、英国、美国、法国等国家相继成立了再保险公司,办理水险、航空险、火险、建筑工程险以及责任保险的再保险业务,形成了庞大的国际再保险市场。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发展中国家的民族保险业随着国家的独立而蓬勃发展,使国际再保险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20世纪末,世界各国的保险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部门,无论规模大小都要将其所承担的风险责任依据大数法则及保险经营财务稳定性的需要,在整个同业中分散风险,再保险已成为保险总体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编辑本段再保险的几种情况 从再保险关系形成过程来看,再保险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再保险的双方都是经营直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简称为直接保险公司,下同),一方将自己直接承揽的保险业务的一部分分给另一方。参与分保的双方都是直接公司,前者是分出公司,后者是分入公司。   二是双方都是直接保险公司,二者之间互相分出分入业务。这种分保活动称为相互分保,双方互为分出、分入公司。    三是参与分保活动的双方,一方是直接保险公司,另一方是专门经营再保险业务的再保险公司(即只能接受分保业务,不能从投保人处接受直接保险业务),前者把自己业务的一部分分给后者,后者则分入这部分业务。在这种情况下,直接保险公司是分出公司,再保险公司是分入公司。   四是参与分保业务的双方,一方是直接保险公司,另一方是再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将自己分入的保险业务的一部分,再分给直接保险公司,直接保险公司则分入这部分业务。在这里,再保险公司为分出公司,而直接保险公司则为分入公司。   五是参与分保业务的双方都是再保险公司,一方将自己分入的一部分保险业务再分给另一方,另一方则分入这部分业务。前者为分出公司,后者为分入公司。   六是两个再保险公司之间相互分保,即相互转分保。   以上各种分保业务形式,在各种类型的保险公司之间,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互相渗透,错综复杂,范围广泛的保险经济关系的网络和体系,使保险市场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 编辑本段再保险的分类 首先,按责任限制分类,再保险可分为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   比例再保险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即分出人与分入人之间订立再保险合同,按照保险金额,约定比例,分担责任。对于约定比例内的保险业务,分出人有义务及时分出,分入人则有义务接受,双方都无选择权。   在比例再保险中,又可分为成数再保险、溢额再保险以及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   成数再保险是原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业务范围内,将每一笔保险业务按固定的再保险比例,分为自留额和再保险额,其保险金额、保险费、赔付保险金的分摊都按同一比例计算,自动生效,不必逐笔通知,办理手续。   溢额再保险是由原保险人先确定自己承保的保险限额,即自留额,当保险业务超出其自留额而产生溢额时,就将这个溢额根据再保险合同分给再保险人,再保险人根据双方约定的比例,计算每一笔分入业务的保险金额、保险费以及分摊的赔付保险金数额。   在非比例再保险中,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协商议定一个由原保险人赔付保险金的额度,在此额度以内的由原保险人自行赔付,超过该额度的,就须按协议的约定由再保险人承担其部分或全部赔付责任。非比例再保险主要有超额赔款再保险和超过赔付率再保险两种。   其次,按照安排方式分类,再保险可分为临时再保险(Facultative Reinsurance)、合同再保险(Treaty Reinsurance)、预约再保险(Facultative Obligatory)。 编辑本段再保险与原保险比较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 再保险的基础是原保险,再保险的产生,正是基于原保险人经营中分散风险的需要。因此,原保险和再保险是相辅相成的,它们都是对风险的承担与分散。再保险是保险的进一步延续,也是保险业务的组成部分。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   (2)保险标的不同   (3)合同性质不同   再保险具有两个重要特点:   第一,再保险是保险人之间的一种业务经营活动。   第二,再保险合同是独立合同。 再保险与共同保险的区别 共同保险与再保险均具有分散风险、扩大承保能力、稳定经营成果的功效。但是,二者又有明显的区别。共同保险仍然属于直接保险,是直接保险的特殊形式,是风险的第一次分散,因此,各共同保险人仍然可以实施再保险。再保险是在原保险基础上进一步分散风险,是风险的第二次分散,可通过转分保使风险分散更加细化。
评论者的头像 AshleyPena 时间:2019-01-08 19:19:46
是保险公司的一种转分保行为,一般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额保监会是有规定的,为了扩大业务量,当承保保额很大的(一般此类险种出险后损失很大,一家保险公司很难承受或是仅仅为扩大业务量)险种时,保险公司会把此险按照保费或保额的规定数目向另一家或几家保险公司保险,又称保险的保险,所以叫做再保险。
评论者的头像 MargaretBennett 时间:2019-01-08 13:44:22
再保险(reinsurance),保险人为了减轻自身承担的保险责任而将其不愿意承担或超过自己承保能力以外的部分保险责任转嫁给其他保险人或保险集团承保的行为。 又称分保。个人及企业通过签订保险契约以得到面对不同风险(如:龙卷风、地震、法律诉讼、疾病或死亡)时的保障。因这种办理保险业务的方法有再一次进行保险的性质,故称再保险。同理,再保险为保险公司提供类同的保护。这种风险转嫁方式是保险人对原始风险的纵向转嫁,即第二次风险转嫁。再保险业务是国际保险市场上通行的业务。它可以使保险人避免危险过于集中,不致因一次巨大... (展开)事故的发生而无法履行支付赔款义务,对经营保险业务起了稳定作用。再保险业务基本可以分为两类:①以保险金额来计算再保险责任的比例再保险。。②以赔款来计算再保险责任的超额再保险,以及由此而衍生的按赔付率计算再保险责任的再保险等。 分保(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进行再保险,可以分散保险人的风险,有利于其控制损失,稳定经营。再保险是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建立的。在再保险关系中,直接接受保险业务的保险人称为原保险人,也叫再保险分出人;接受分出保险责任的保险人称为再保险接受人,也叫再保险人。再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由再保险分出人与再保险接受人通过订立再保险合同确立的,再保险合同的存在虽然是以原保险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但两者在法律上是各自独立存在的合同,所以再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原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不能混淆。 再保险的具体形式可以分为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两类。比例再保险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即分出人与分入人之间订立再保险合同,按照保险金额,约定比例,分担责任。对于约定比例内的保险业务,分出人有义务及时分出,分入人则有义务接受,双方都无选择权。在比例再保险中,又可以分为成数再保险和溢额再保险。成数再保险是原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业务范围内,将每一笔保险业务按固定的再保险比例,分为自留额和再保险额,其保险金额、保险费、赔付保险金的分摊都按同一比例计算,自动生效,不必逐笔通知,办理手续。溢额再保险是由原保险人先确定自己承保的保险限额,即自留额,当保险业务超出其自留额而产生溢额时,就将这个溢额根据再保险合同分给再保险人,再保险人根据双方约定的比例,计算每一笔分入业务的保险金额、保险费以及分摊的赔付保险金数额。在非比例再保险中,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协商议定一个由原保险人赔付保险金的额度,在此额度以内的由原保险人自行赔付,超过该额度的,就须按协议的约定由再保险人承担其部分或全部赔付责任。非比例再保险的保险费率由双方当事人议定。 假如,有人在a买了一个巨额的保险,a觉得万一出了风险自己无力独自承担。于是a找到b,在b为自己上了一份再保险,与b共同承担责任。 这就是再保险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联系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联系表现在:(1)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是再保险存在的前提,再保险合同不以离开原保险合同而单独存在。同时,原保险承担的风险与责任也要依赖再保险才能进一步分散。(2)再保险人的责任、再保险金额和有效期限均以原保险合同的责任、保险金额和有效期限为限。再保险人和原保险人是利益共享、损失共担的合作关系。(3)作为保险的原则,即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同样适用于再保险都是一种以法律为依据的经济合同行为,都是以大数法则为依据实现分散风险的。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在于:(1)原保险标的是物、责任、信用或者是人的身体和生命,而再保险的标的是原保险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2)再保险合同是以原保险合同为基础的合同,但它又是脱离原保险合同的独立合同。主要表现在:再保险合同有自己独立的当事人,即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一般情况下,再保险人不得请求原投保人交付保险费,原保险的被保险人也不得向再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论再保险人是不否履行再保险赔偿义务,原保险人都应对原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当原保险人因破产或春他原因未履行赔偿原被保险人的义务时,再保险人不得因此而免除对原保险人履行的再保险赔偿义务。(3)原保险合同分为补偿性合同和给付性合同两种。
评论者的头像 JenniferJohnson 时间:2019-01-08 12:15:19
再保险就是保险公司为了自身的经营安全,将其承保的业务再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一般的国家都有这方面的规定,这样可以使那些没有足够资金开展业务的保险公司更大的开展业务。 再保险公司不一定就是专一的再保险公司,可能是同时开展其他业务的普通保险公司。
评论者的头像 FranciscoRasmussen 时间:2019-01-08 10:52:49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联系与区别 原保险指的是被保险标的选择的是直接向一保险公司投保保障的保险合同。一般这种情况,财险居多,比如A国对(发射)一颗卫星进行投保,涉及资金的庞大,所以全部责任由B保险公司直接承保下来。 再保险指的是保险人为了分担保险责任,经监管部门的同意,把其相应的保险责任分担出去的保险合同。比如如上所述,再由C保险公司与B保险公司进行协商,让C保险公司分出一部分业务即所谓的再保险合同。 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承担相应责任。区别就在于再保险与原保险的保险标的没有直接责任,而是通过原保险公司间接发生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