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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是必须要交的吗?

寿险的种类有哪些?

寿险的种类有哪些?
时间:2019-01-09 23:25:01
评论者的头像 MartinRodriguez 时间:2019-01-09 23:25:01
保险有很多种 从性质分类上来说有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之分。 社保分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五项。 商业保险分为:人寿保险,财产保险,再保险 三类。 人寿保险分为:健康保险 理财保险,团体保险。 健康保险分为:意外保险,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 理财保险分为:年金储蓄型和分红型等。 团体保险分为:团体健康险,团体年金保险等。 财产保险分为:车险,家庭财产险,公司财产险,责任保险,运输保险等。 责任保险分为: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产品责任险等等。 运输保险分为:海上运输,航空运输等等。 基本上常见的就上面这些了。还有很多不常见的,就没有写出来。
评论者的头像 AnitaThomas 时间:2019-01-09 20:55:16
普通型人寿保险 死亡保险,死亡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死亡保险又分为定期寿险(即定期死亡保险)和终身寿险(即不定期死亡保险)。定期寿险。定期寿险是指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固定年限的人寿保险。具体地讲,在定期寿险合同中规定一定时期为保险有效期,若被保险人在约定期限内死亡,保险人即给付受益人约定的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届满时仍然生存,保险合同即行终止,保险人无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亦不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对于被保险人而言,定期寿险最大的优点是可以用极为低廉的保险费获得一定期限内较大的保险保障;其不足之处在于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届满仍然生存,则不能得到保险金的给付,而且已交纳的保险费不再退还。 终身寿险。终身寿险是指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终身的人寿保险。终身寿险是一种不定期的死亡保险,即保险合同中并不规定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死亡为止。也就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要终身承担保险责任,无论被保险人何时死亡,保险人都有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终身寿险最大优点是被保险人可以得到永久保障。如果投保人中途退保,可以得到一定数额的现金价值(或称“退保金”)。终身寿险按照交费方式可分为普通终身寿险、限期交费终身寿险和趸交终身寿险。 ①普通终身寿险。普通终身寿险是指终身分期交付保险费的终身寿险。 ②限期交费终身寿险。限期交费终身寿险是指保险费在规定期限内分期交付,期满后不再交付保险费,但仍享有保险保障的终身寿险。限期交费终身寿险的交纳期限可以是一定年限,也可以规定交费到某一特定年龄。 ③趸交终身寿险。趸交终身寿险是指在投保时一次全部交清保险费的终身寿险。趸交终身寿险也可以认为是限期交费保险的一种特殊形态。 生存保险,生存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即当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时仍然生存,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生存保险主要是为老年人提供养老保障或者为子女提供教育金等。年金保险是一种有规则、定期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生存保险。 两全保险,两全保险(也称“生死合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或保险期满时生存,保险人均给付保险金的人寿保险。两全保险将定期死亡保险和生存保险两种保险形式结合起来,当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规定的年限内死亡或合同期满仍然生存时,保险人均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两全保险的储蓄性极强,其纯保费由危险保费和储蓄保费组成。危险保费用于保险期限内死亡给付;储蓄保费则逐年积累形成责任准备金,它既可用于中途退保时支付退保金,也可用于生存给付。由于两全保险既有死亡保障,又有生存保障,因此,两全保险不仅使受益人得到保障,同时也使被保险人本身享受其利益。 新型人寿保险 分红保险,从本质上看,分红保险应属于传统保险业务。 分红保险的定义。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这里的保单持有人是指按照合同约定,享有保险合同利益及红利请求权的人。分红保险、非分红保险以及分红保险产品与其附加的非分红保险产品必须分设账户,独立核算。分红保险采用固定费用率的,其相应的附加保费收入、佣金、管理费用支出等不列入分红保险账户;采用固定死亡率的,其相应的死亡保费收入和风险保额给付等不列入分红保险账户。 分红保险产品的主要特征。分红保险产品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单持有人享受经营成果。分红保险不仅提供合同规定的各种保障,而且保险公司每年要将经营分红险种产生的部分盈余以红利的形式分配给保单持有人。目前,中国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应至少将分红保险业务当年度可分配盈余的70%分配给客户。这样投保人就可以与保险公司共享经营成果,与不分红保险相比,增加了投保人的获利机会。2.客户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由于每年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不一样,客户所能得到的红利也会不一样。在保险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的年份,客户会分到较多的红利;如果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不佳,客户能分到的红利就会比较少,甚至没有。因此,分红保险使保险公司和客户在一定程度上共同承担了投资风险。3.定价的精算假设比较保守。寿险产品在定价时主要以预定死亡率、预定利率和预定费用率三个因素为依据,这三个预定因素与实际情况的差距直接影响到寿险公司的经营成果。对于分红保险,由于寿险公司要将部分盈余以红利的形式分配给客户,所以在定价时对精算假设估计较为保守,即保单价格较高,以便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产生更多的可分配盈余。4.保险给付、退保金中含有红利。分红保险的被保险人身故后,受益人在获得投保时约定保额的保险金的同时,还可以得到未领取的累积红利和利息。在满期给付时,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金额的同时,也可以得到未领取的累积红利和利息。分红保险的保单持有人在退保时得到的退保金也包括保单红利及其利息。 分红保险保单的红利。分红保险产品从本质上说是一种保户享有保单盈余分配权的产品,即将寿险公司的盈余,如死差益、利差益、费差益等,按一定比例分配给保单持有人。分配给保户的保单盈余,就是通常所说的保单红利。①利源。分红保险的红利,实质上是保险公司的盈余。盈余就是保单资产份额高于未来负债的那部分价值。保险公司的精算等相关部门每年都要计算盈余中可作为红利分配的数额,并由公司基于商业判断予以决定分配的数额,此决定分配的数额称为可分配盈余。盈余(或红利)的产生是由很多因素决定的,但最为主要的因素是利差益(损)、死差益(损)和费差益(损)。对于以死亡作为保险责任的寿险,死差益(损)是由于实际死亡率小于(大于)预定死亡率而产生的利益(损失);当保险公司实际投资收益率高于(低于)预定利率时,则产生利差益(损);当公司的实际营业费用少于(大于)预计营业费用所产生的利益(损失)时,则产生费差益(损)。②红利分配。中国保监会《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中关于红利分配的具体内容包括:第一,红利分配原则。红利的分配应当满足公平性原则和可持续性原则。第二,红利分配比例。保险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向保单持有人实际分配盈余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可分配盈余的70%。第三,红利分配方式。红利分配方式有现金红利分配和增额红利分配两类。现金红利分配是指直接以现金的形式将盈余分配给保单持有人的方式。保险公司可以提供多种红利领取方式,比如现金、抵交保费、累积生息以及购买交清保额等。增额红利分配是指在整个保险期限内每年以增加保额的方式分配红利。增加的保额作为红利一旦公布,则不得取消。采用增额红利分配方式的保险公司可在合同终止时以现金方式给付终了红利。 投资连结保险 投资连结保险是一种寿险与投资相结合的新型寿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的定义。根据中国保险监管机构的规定,投资连结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账户必须是资产单独管理的资金账户。投资账户划分为等额单位,单位价值由单位数量及投资账户中资产或资产组合的市场价值决定。投保人可以选择其投资账户,投资风险完全由投保人承担。除有特殊规定外,保险公司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账户与其管理的其他资产或其他投资账户之间不得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也不承担连带责任。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保单现金价值与单独投资账户资产相匹配,现金价值直接与独立账户资产投资业绩相连,一般没有最低保证。大体而言,投资账户的资产免受保险公司其余负债的影响,资本利得或损失一旦发生,无论其是否实现,都会直接反映到保单的现金价值上。不同的投资账户,可以投资在不同的投资工具上,比如股票、债券等。投资账户可以是外部现有的,也可以是公司自己设立的。除了各种专类基金供投保人选择外,由寿险公司确立原则,组合投资的平衡式或管理式基金也非常流行。在约定条件下,保单持有人可以在不同的基金间自由转换,而无须支付额外的费用。 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主要特征。根据国际保险市场经验及中国保监会关于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有关规定,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主要特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投资账户设置。投资连结保险均设置单独的投资账户。保险公司收到保险费后,按照事先的约定将保费的部分或全部分配进入投资账户,并转换为投资单位。投资单位是为了方便计算投资账户的价值而设计的计量单位。投资单位有一定的价格,保险公司根据保单项下的投资单位数和相应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其账户价值。②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投资连结保险作为保险产品,其保险责任与传统产品类似,不仅有死亡、残疾给付、生存保险领取等基本保险责任,一些产品还加人了豁免保险费、失能保险金、重大疾病等保险责任。中国保监会规定,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必须包含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投资连结保险的死亡保险金额设计有两种方法:一种是给付保险金额和投资账户价值两者较大者(方法A);另一种是给付保险金额和投资账户价值之和(方法B)。方法A的死亡保险金额在保单年度前期不变,当投资账户价值超过保险金额后,随投资账户价值波动。方法B的死亡保险金额随投资账户价值波动而不断变化,但净风险保额(死亡保险金额与投资账户价值之差)保持不变。中国保监会《个人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中规定,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风险保额应大于零”。③保险费。投资连结保险的交费机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在设计方式上,投资连结保险的交费机制有两种:一种方式是在固定交费基础上增加保险费假期,即允许投保人不必按约定的日期交费,而保单照样有效,从而避免了因为超过60天宽限期而导致保险合同的失效。另外,还允许投保人除交纳约定的保险费外,可以随时再支付额外的保险费,增加了产品的灵活性。另一种方式是取消了交费期间、交费频率、交费数额的概念,投保人可随时支付任意数额(有最低数额的限制)的保险费,并按约定的计算方法进入投资账户。这种方式对客户的灵活性最高,但降低了保险公司对保费支付的可控性和可预测性,同时提高了对内部操作系统的要求。④费用收取。与传统非分红保险及分红保险相比,投资连结保险在费用收取上相
评论者的头像 LaurenHaney 时间:2019-01-09 15:27:15
寿险保的一般都是重大疾病,还有一些医疗补贴。当然 死 高残 也有保。还有一些是分红保险,及保障升值,有些还有额外的收入,可用来教育,创业,婚嫁,养老
评论者的头像 BrandonValenzuela 时间:2019-01-09 15:10:48
在国外保险分为寿险和非寿险 在国内,保险分为人身险和财产险 其中人身险分为寿险、医疗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寿险主要保障人的寿命,寿险主要有生存险、死亡险、两全险。在这个基础上发展出了很多变种,比如定期、终身、年金、万能、投连等等。
评论者的头像 WilliamNelson 时间:2019-01-09 11:54:32
一、普通型人寿保险 (一)死亡保险 死亡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死亡保险又分为定期寿险(即定期死亡保险)和终身寿险(即不定期死亡保险)。 1. 定期寿险。定期寿险是指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固定年限的人寿保险。具体地讲,在定期寿险合同中规定一定时期为保险有效期,若被保险人在约定期限内死亡,保险人即给付受益人约定的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届满时仍然生存,保险合同即行终止,保险人无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亦不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对于被保险人而言,定期寿险最大的优点是可以用极为低廉的保险费获得一定期限内较大的保险保障;其不足之处在于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届满仍然生存,则不能得到保险金的给付,而且已交纳的保险费不再退还。 2. 终身寿险。终身寿险是指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终身的人寿保险。终身寿险是一种不定期的死亡保险,即保险合同中并不规定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死亡为止。也就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要终身承担保险责任,无论被保险人何时死亡,保险人都有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终身寿险最大优点是被保险人可以得到永久保障。如果投保人中途退保,可以得到一定数额的现金价值(或称“退保金”)。终身寿险按照交费方式可分为普通终身寿险、限期交费终身寿险和趸交终身寿险。 ①普通终身寿险。普通终身寿险是指终身分期交付保险费的终身寿险。 ②限期交费终身寿险。限期交费终身寿险是指保险费在规定期限内分期交付,期满后不再交付保险费,但仍享有保险保障的终身寿险。限期交费终身寿险的交纳期限可以是一定年限,也可以规定交费到某一特定年龄。 ③趸交终身寿险。趸交终身寿险是指在投保时一次全部交清保险费的终身寿险。趸交终身寿险也可以认为是限期交费保险的一种特殊形态。 (二)生存保险 生存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即当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时仍然生存,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生存保险主要是为老年人提供养老保障或者为子女提供教育金等。年金保险是一种有规则、定期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生存保险。 (三)两全保险 两全保险(也称“生死合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或保险期满时生存,保险人均给付保险金的人寿保险。两全保险将定期死亡保险和生存保险两种保险形式结合起来,当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规定的年限内死亡或合同期满仍然生存时,保险人均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两全保险的储蓄性极强,其纯保费由危险保费和储蓄保费组成。危险保费用于保险期限内死亡给付;储蓄保费则逐年积累形成责任准备金,它既可用于中途退保时支付退保金,也可用于生存给付。由于两全保险既有死亡保障,又有生存保障,因此,两全保险不仅使受益人得到保障,同时也使被保险人本身享受其利益。 二、新型人寿保险 (一)分红保险 从本质上看,分红保险应属于传统保险业务。 1. 分红保险的定义。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这里的保单持有人是指按照合同约定,享有保险合同利益及红利请求权的人。分红保险、非分红保险以及分红保险产品与其附加的非分红保险产品必须分设账户,独立核算。分红保险采用固定费用率的,其相应的附加保费收入、佣金、管理费用支出等不列入分红保险账户;采用固定死亡率的,其相应的死亡保费收入和风险保额给付等不列入分红保险账户。 2. 分红保险产品的主要特征。分红保险产品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保单持有人享受经营成果。分红保险不仅提供合同规定的各种保障,而且保险公司每年要将经营分红险种产生的部分盈余以红利的形式分配给保单持有人。目前,中国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应至少将分红保险业务当年度可分配盈余的70%分配给客户。这样投保人就可以与保险公司共享经营成果,与不分红保险相比,增加了投保人的获利机会。 ②客户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由于每年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不一样,客户所能得到的红利也会不一样。在保险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的年份,客户会分到较多的红利;如果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不佳,客户能分到的红利就会比较少,甚至没有。因此,分红保险使保险公司和客户在一定程度上共同承担了投资风险。 ③定价的精算假设比较保守。寿险产品在定价时主要以预定死亡率、预定利率和预定费用率三个因素为依据,这三个预定因素与实际情况的差距直接影响到寿险公司的经营成果。对于分红保险,由于寿险公司要将部分盈余以红利的形式分配给客户,所以在定价时对精算假设估计较为保守,即保单价格较高,以便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产生更多的可分配盈余。 ④保险给付、退保金中含有红利。分红保险的被保险人身故后,受益人在获得投保时约定保额的保险金的同时,还可以得到未领取的累积红利和利息。在满期给付时,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金额的同时,也可以得到未领取的累积红利和利息。分红保险的保单持有人在退保时得到的退保金也包括保单红利及其利息。 3. 分红保险保单的红利。分红保险产品从本质上说是一种保户享有保单盈余分配权的产品,即将寿险公司的盈余,如死差益、利差益、费差益等,按一定比例分配给保单持有人。分配给保户的保单盈余,就是通常所说的保单红利。 ①利源。分红保险的红利,实质上是保险公司的盈余。盈余就是保单资产份额高于未来负债的那部分价值。保险公司的精算等相关部门每年都要计算盈余中可作为红利分配的数额,并由公司基于商业判断予以决定分配的数额,此决定分配的数额称为可分配盈余。盈余(或红利)的产生是由很多因素决定的,但最为主要的因素是利差益(损)、死差益(损)和费差益(损)。对于以死亡作为保险责任的寿险,死差益(损)是由于实际死亡率小于(大于)预定死亡率而产生的利益(损失);当保险公司实际投资收益率高于(低于)预定利率时,则产生利差益(损);当公司的实际营业费用少于(大于)预计营业费用所产生的利益(损失)时,则产生费差益(损)。 ②红利分配。中国保监会《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中关于红利分配的具体内容包括:第一,红利分配原则。红利的分配应当满足公平性原则和可持续性原则。第二,红利分配比例。保险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向保单持有人实际分配盈余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可分配盈余的70%。第三,红利分配方式。红利分配方式有现金红利分配和增额红利分配两类。现金红利分配是指直接以现金的形式将盈余分配给保单持有人的方式。保险公司可以提供多种红利领取方式,比如现金、抵交保费、累积生息以及购买交清保额等。增额红利分配是指在整个保险期限内每年以增加保额的方式分配红利。增加的保额作为红利一旦公布,则不得取消。采用增额红利分配方式的保险公司可在合同终止时以现金方式给付终了红利。 (二)投资连结保险 投资连结保险是一种寿险与投资相结合的新型寿险产品。 1. 投资连结保险的定义。根据中国保险监管机构的规定,投资连结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账户必须是资产单独管理的资金账户。投资账户划分为等额单位,单位价值由单位数量及投资账户中资产或资产组合的市场价值决定。投保人可以选择其投资账户,投资风险完全由投保人承担。除有特殊规定外,保险公司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账户与其管理的其他资产或其他投资账户之间不得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也不承担连带责任。 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保单现金价值与单独投资账户资产相匹配,现金价值直接与独立账户资产投资业绩相连,一般没有最低保证。大体而言,投资账户的资产免受保险公司其余负债的影响,资本利得或损失一旦发生,无论其是否实现,都会直接反映到保单的现金价值上。不同的投资账户,可以投资在不同的投资工具上,比如股票、债券等。投资账户可以是外部现有的,也可以是公司自己设立的。除了各种专类基金供投保人选择外,由寿险公司确立原则,组合投资的平衡式或管理式基金也非常流行。在约定条件下,保单持有人可以在不同的基金间自由转换,而无须支付额外的费用。 2. 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主要特征。根据国际保险市场经验及中国保监会关于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有关规定,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主要特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投资账户设置。投资连结保险均设置单独的投资账户。保险公司收到保险费后,按照事先的约定将保费的部分或全部分配进入投资账户,并转换为投资单位。投资单位是为了方便计算投资账户的价值而设计的计量单位。投资单位有一定的价格,保险公司根据保单项下的投资单位数和相应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其账户价值。 ②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投资连结保险作为保险产品,其保险责任与传统产品类似,不仅有死亡、残疾给付、生存保险领取等基本保险责任,一些产品还加人了豁免保险费、失能保险金、重大疾病等保险责任。中国保监会规定,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必须包含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 投资连结保险的死亡保险金额设计有两种方法:一种是给付保险金额和投资账户价值两者较大者(方法A);另一种是给付保险金额和投资账户价值之和(方法B)。方法A的死亡保险金额在保单年度前期不变,当投资账户价值超过保险金额后,随投资账户价值波动。方法B的死亡保险金额随投资账户价值波动而不断变化,但净风险保额(死亡保险金额与投资账户价值之差)保持不变。中国保监会《个人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中规定,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风险保额应大于零”。 ③保险费。投资连结保险的交费机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在设计方式上,投资连结保险的交费机制有两种:一种方式是在固定交费基础上增加保险费假期,即允许投保人不必按约定的日期交费,而保单照样有效,从而避免了因为超过60天宽限期而导致保险合同的失效。另外,还允许投保人除交纳约定的保险费外,可以随时再支付额外的保险费,增加了产品的灵活性。另一种方式是取消了交费期间、交费频率、交费数额的概念,投保人可随时支付任意数额(有最低数额的限制)的保险费,并按约定的计算方法进入投资账户。这种方式对客户的灵活性最高,但降低了保险公司对保费支付的可控性和可预测性,同